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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懲戒機制

失信懲戒機制」是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健全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機制,大力推動誠信建設由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出台的針對失信人員的懲戒機制,並出台的相應的《「構建誠信 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備忘錄》由上述8部門於2014年3月20日印發並實施。2020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失信懲戒可寬限三個月。

簡介

失信懲戒機制是由信用市場各授信主體共同參與,以企業和個人徵信數據庫記錄為依據的,通過信用記錄和信用信息的公開,來降低市場交易中信息不對稱程度,約束社會各經濟主體信用行為的社會機制,是信用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作用就是經濟手段和道德譴責手段並用,懲罰市場經濟活動中失信者,將有嚴重經濟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從市場的主流中剔除出去。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門和企業宣布會簽了《「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將「信用懲戒」內容、實施方式具體化,拉開了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序幕,目前取得了良好效果。據最高法統計,截至2015年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共計308.02萬人,自動限制其購買飛機票375.71萬人次,限制購買列車軟臥、高鐵和動車一等座以上車票59.88萬人次,有約20%的被執行人懾於信用懲戒的威力而自動履行了義務。人民法院即將建成的執行查控體系能夠覆蓋全國範圍內所有基本財產形式。這一執行查控體系將對被執行人財產實現「一網打盡」,並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多部門、多領域的聯合信用懲戒。

評價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工作部署,促進社會主體誠實守信,維護法律權威,樹立誠信社會風尚,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行為和採取其他信用懲戒措施達成如下意見。信用懲戒對象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所有失信被執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的其他被執行人(以下統稱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即為被執行人本人;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時,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光盤、專線等信息技術手段向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推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部門收到名單後,在其管理系統中記載限制高消費和實施其他信用懲戒措施等內容的名單信息,或者要求受監管各企業、部門、行業成員和分支機構實時監控,進行有效信用懲戒。在媒體廣為發布,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營造構建誠信、懲戒失信的濃厚氛圍。[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