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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讞疑獄》出自宋代文學家洪邁的《容齋三筆》卷十六。《容齋三筆》是洪邁編著的一部史料筆記。

容齋隨筆》分《隨筆》、《續筆》、《三筆》、《四筆》、《五筆》,共五集七十四卷。其中前四集各十六卷,因書未成而作者過世,故《五筆》僅為十卷。這部書內容範圍頗廣,資料甚富,包括經史百家、文學藝術、宋代掌故及人物評價諸方面內容。它對後世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四庫全書總目提要[1]推它為南宋筆記小說之冠。

原文

州郡疑獄許奏讞,蓋朝廷之深恩。然不問所犯重輕及情理蠧害,一切縱之,則為壞法。耿延年提點江東刑獄,專務全活死囚,其用心固善。然南康婦人,謀殺其夫甚明,曲貸其命,累勘官翻以失入被罪。予守贛,一將兵逃至外邑,殺村民於深林,民兄後知之,畏申官之費,即焚其屍,事發系獄,以殺時無證,屍不經驗,奏裁刑寺輒定為斷配。予持敕不下,復奏論之,未下而此兵死於獄。因記元豐中,宣州民葉元,以同居兄亂其妻而殺之,又殺兄子,而強其父與嫂約契,不訟於官,鄰里發其事,州以情理可憫,為上請。審刑院奏欲貸,神宗曰:「罪人已前死,奸亂之事,特出於葉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民雖為無知,抵冒法禁,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愛,既殺其兄,仍戕其侄,又罔其父,背逆天理,傷敗人倫,宜以毆兄至死律論。」此旨可謂至明矣。

作者簡介

洪邁(1123~1202年),字景盧,號容齋,又號野處,南宋饒州鄱陽(今江西省鄱陽縣)人。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學士、資政大夫、端明殿學士,宰執、封魏郡開國公、光祿大夫。卒年八十,諡「文敏」。配張氏,兵部侍郎張淵道女、繼配陳氏,均封和國夫人。南宋著名文學家[2]。主要作品有《容齋隨筆》、《夷堅志》。

《容齋隨筆》[3]最重要的價值和貢獻是考證了前朝的一些史實,如政治制度、事件、年代、人物等,對歷代經史典籍進行了重評、辨偽與訂誤,提出了許多頗有見地的觀點,更正了許多流傳已久的謬誤,不僅在中國歷史文獻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響,而且對於中國文化的發展亦意義重大。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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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齋隨筆》
《容齋隨筆》等古籍發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