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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格斯堡宗教和約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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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格斯堡宗教和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1519~1556在位)同帝國境內德意志新教諸侯締結的和約。1555年在奧格斯堡簽訂。和約結束了天主教在德意志的一統局面,是路德宗新教同天主教在德意志平等存在的法律根據。德意志諸侯通過和約擴大了政治和宗教權勢,侯國分立體制進一步鞏固。

天主教」一詞的西文源自希臘文,意為「全世界的」、「普遍的」。中文「天主」一詞,為明末天主教傳教士進入中國[1]後,借用中國原有名稱對所信之神的譯稱,取意為至高至上的主宰,以與中國所信奉的神靈相區別,故稱其教為天主教。天主教信奉天主和耶穌基督,尊耶穌生母瑪利亞為「聖母」。「信經」[2]是天主教權威性的信仰綱要,也是信徒受洗入教時必讀的經文。其中《使徒信經》是最古老的信經之一,共十二條,有「十二端信道」之說,囊括了天主教信仰的主旨,主要包括三大部分:1.相信全能的父上帝(天主)。他化成天地,創造人類。2.相信天主聖子(耶穌基督)。耶穌降生為人、救贖人類,受難(被處死)、復活、升天,末日審判時將再次降臨。3.相信天主聖神(即聖靈)、聖教會、肉身復活等。

簽訂背景

查理五世長期鎮壓新教,新教諸侯於1531年2月組成士馬爾卡登同盟,與皇帝及天主教諸侯對抗。1550年,查理五世頒布詔令,取締宗教改革宣傳品,違者以破壞社會治安和國家秩序罪論處,激起新教諸侯的反抗。1552年,查理五世在同新教諸侯的戰爭中失敗,恢復與諸侯的和談。但他不願直接與新教妥協,故授權其弟斐迪南(即斐迪南一世)主持議和。經長期談判,於1555年9月25日締結和約。

主要內容

1帝國各邦均不得以宗教理由挑起戰爭;

2承認路德宗和舊教(天主教)的信仰自由,路德宗新教和舊教同權平等;

3根據「教隨國定」原則,諸侯在其領地內享有決定本人及其臣民宗教信仰的權力;

4但加爾文教、再洗禮教派等新教教派不予承認;

5在帕紹條約(1552年8月2日)以前被新教諸侯所占的教產,可由其繼續占有。

另外,天主教會提出凡改信路德教的諸侯,必須放棄其原來的公職、土地和收入,但被新教諸侯拒絕,故該項條款雙方未達成協議。

參考文獻

  1. 天主教的簡介以及天主教在青海省的傳播,青海新聞網,2006-08-20
  2. 信經,新浪博客,201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