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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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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1]傳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境衛生檢疫的正常管理活動。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是指入境、出境時採取逃避、矇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人身或者物品的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及其他違反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的行為。

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根據這份意見,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隔離、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可按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概念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是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境衛生檢疫的正常管理活動。我國於1986年12月公布了《國境衛生檢疫法[2],規定在我國的國際通航的海港和機場所在地,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進出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進出國境的人員和交通工具、行李、貨物實施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保護我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足以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行為,就是對我國國境衛生檢疫管理活動的破壞。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當接受衛生檢疫檢查而故意逃避或拒絕。有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明知自己是檢疫傳染病患者或帶菌者,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而故意逃避國境衛生檢查或必要的衛生處理的,才能構成本罪,否則便不能以本罪論處。一般認為。這種觀點不妥。行為人只要明知自己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檢查或必要的衛生處理就足以構成故意,而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因此,行為人不知自己是檢疫傳染病的帶菌者,但只要明知進入我國時應當接受衛生檢查卻故意逃避,從而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就應構成本罪。實施本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是故意違反國境衛生的檢疫規定,就符合本罪的主觀要件。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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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