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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管轄
圖片來自優酷

法院之間審判案件權限的劃分

審判管轄,是指法院之間審判案件權限的劃分。有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之分。法定管轄指法律規定的管轄,分為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門管轄。裁定管轄指由法院裁定的管轄,包括指定管轄、移送管轄。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於管轄不明或發生管轄爭議的案件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中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有類似規定。 [1]

名詞解釋

英文:judicial control

普通管轄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法院之間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1.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或直轄市、自治區)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除由最高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刑事案件;

4.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普通刑事案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審判級別管轄的規定,有這樣幾個特點:

1.既考慮案件的性質,也考慮刑期和社會的影響。

2.絕大多數案件的第一審由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3.只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而對其他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則比較概括。

4.結合了原則性靈活性

級別管轄的改變和案件的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10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向該下級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下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並向該下級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 [2]

審判管轄
圖片來自優酷

地區管轄

地區管轄指的是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劃分地區管轄所依據的是以犯罪地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為輔的原則。以犯罪地為主劃分地區管轄的原因:

1.便於保護和勘驗現場,便於搜集和查對核實證據,迅速查明案情,正確地處理案件;

2.便於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活動

3.便於犯罪地附近的群眾參加旁聽公開審判的情況,便於結合為大家所熟悉的事例對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同時還可以就地平息民憤;

4.便於系統了解和分析研究犯罪地所屬地區的犯罪情況,從而採取相應措施加強防範和更有效地同犯罪作鬥爭。

犯罪地的狹義解釋:是構成某一罪名的犯罪的主要行為的實施地或完成地。不作為的犯罪,其犯罪地就是被告人應該作為的地點。

犯罪地的廣義解釋:犯罪地還包括犯罪的預備地、結果地,以及這一犯罪案件曾涉及到的其他地區,如盜竊案件的各個銷贓地等。

主要犯罪地:一般應該是指數個罪行中的主要罪行的犯罪地。但是同時它也應包括一種罪行的某個主要事實情節的犯罪地,比如犯罪行為的實施地,或者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所在地等。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

被告人的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學習或工作所在地。

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案件,由該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館內的犯罪案件,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如果在管轄問題上有爭議,應當協商解決,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迴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管轄。

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專門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間及專門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一)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犯罪的案件,包括現役軍人違反軍人職責罪及其他各種犯罪案件。

(二)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以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犯罪等案件。

在國際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執行。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後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立案管轄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也就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權限範圍的劃分。

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聯繫等既互相區別又互相聯繫。

管轄分為:

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人民法院的審判管轄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管轄。立案管轄解決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

審判管轄解決的是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各級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專門人民法院在審判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不過,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轄審判管轄合而為一,都是審判權的具體落實。

劃分刑事訴訟管轄所依據的主要原則是:

(1)有利於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保證辦案質量。

(2)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各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和司法人員的積極性

(3)便於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

(4)既要分工明確、又要有留有餘地,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視頻

第十講.審判管轄

[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