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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是一個專用名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名詞解釋

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及其審計工作人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過程。審計監督的本質不僅僅是對國有財產的守衛,更重要的是要能夠儘早地感受到病害侵蝕的風險,更早地揭示病害侵蝕帶來的危害,更快地抵禦、查處這些病害,及時建議政府或相應的權力機關,運用各種資源去消滅這些病害,從而健全制度,保護國家安全。以需求為導向,科學運用審計立項方式。以預警為目標,探索和實踐預審方式。以預防促效益,積極開展重大項目跟蹤審計。

審計監督範圍

審計監督範圍主要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依照本法應當接受審計的單位或事項。審計監督的內容主要是國家財政收支和與國有資產有關的財務收支。審計機關在對國家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過程中,應當對其是否真實、是否合法、是否有效益實施監督,以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其保值增值。

審計監督的權限

一是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汁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二是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三是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四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採取該項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五是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六是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監督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2年)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監督制度模式

由於國家政治經濟體制和治理模式的差異,各國國家審計監督制度模式也各具特色。世界各國最高審計機關可以與國家機構中的議會、行政或司法系統的關係較為密切,也可以是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的權力機構。目前,大體可以分為四大類型:

1、與立法機構關係較為密切的審計機關。立法機構會對審計工作安排提出要求,並在審計長任命過程中具有一定話語權。英聯邦國家、美國等的最高審計機關採用這種審計體制。

2、與司法機構關係較為密切的審計機關。審計機關獨立於立法和行政機關,有一定的司法判決權,如法國審計法院、巴西聯邦審計法院等。

3、與行政部門關係較為密切的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屬於政府組成部門,如中國審計署首先是政治機關,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國務院總理領導下的行政機關,並受政府委託向人大報告工作。

4、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機構的審計機關。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之外設立最高審計機關,保證最高審計機關能夠客觀全面地開展審計工作,比如德國審計院等。

無論是哪種制度模式,都是建立在該國政治制度、治理方式、歷史傳承基礎之上,與它們服務的國家治理體系和問責模式高度契合。

審計監督與會計監督的區別

1、監督的主體不同。會計監督是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監督主體是以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為主的會計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會計監督具有監督範圍的局部性和監督人員的複雜性,也就是說,會計監督僅指單位內部不同層次、不同級別的人員共同參與的一種內部控制形式。

審計監督則是國家審計機關代表人民政府由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具體實施的、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監督,因而審計監督的主體是國家法定的審計機關,相對於會計主體而言,審計監督主體具有權威性和相對獨立性,它是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之下工作的,是為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

2、監督的內容不同。會計的兩大職能:反映和監督。隨着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細化,會計職能直至今天演變為集核算、監督、分析、考核、預測等多種職能於一身的重要經濟管理活動,與此相適應,會計監督的內容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會計監督除了履行自身的監督職能外,同時還蘊含着會計服務的功能。

會計監督作為單位內部經濟監督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手段,不僅存在於機關、企業、事業等使用國有資金的單位,也廣泛存在於私營企業、個體企業等非國有資金單位,可以說,凡是有資金運動的企業或組織,就必然存在着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而且隨着經濟市場化的發展,會計監督在整個會計工作中的地位必將快速提升,會計監督的內容將越來越深刻,監督的覆蓋面也將越來越大。

審計監督的內容同樣是審計職能的反映,受審計工作特點的制約,審計具有監督、評價、鑑證三項職能,其中審計監督是審計最主要的職能,國家審計機關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之一,其審計對象和審計範圍、審計內容和審計結果必然要與國家相關政策法令保持一致,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相關規定。

3、監督的方式方法不同。會計監督是會計工作中的一種專門技術方法,它的方式方法體現在會計工作的各個方面。例如,會計的方法包括會計核算、會計分析和會計檢查三個方面,而會計核算又分為設置賬戶、複式記賬、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登記賬簿、試算平衡、財產清查、編制會計報表七個組成部分,是會計工作的主要內容。

審計監督實施前先要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和審計實施方案,進行審前調查,下發審計通知書,審計過程中要編寫審計日記,對查出的問題要進行審計取證,審計完畢後還要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報告,有違規問題的要下發審計決定書。就審計監督的具體方式方法來看,審計方式有就地審計和送達審計,審計方法有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函證、計算、分析性覆核,正確的審計方式方法是提高審計監督質量和合理規避審計風險的重要保障。

4、監督的後果和各自承擔的責任不同。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後果和承擔的責任是各不相同的,首先,從監督的後果來看,會計監督只是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一種手段,對會計監督的結果,會計主體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或者說,會計監督是在本單位領導之下實施的監督,其監督的程度和結果受本單位行政管理的制約。

審計監督是獨立於會計主體的外部監督,它代表着國家和政府的利益,對於政府審計機關下達的已經生效的審計決定書,被審計單位除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外,必須無條件執行,否則就觸犯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將受到相應的制裁。

其次,從承擔的責任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根據權利責任對等的理論,會計工作中的責任也必然歸屬於會計主體,也就是說,對於會計監督產生的責任應由本單位自行承擔。

審計監督是審計機關代表政府實施的監督,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九條也同樣作出了明確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這一規定表明,審計監督及其產生的責任應由人民政府或負責審計監督的審計機關負責,這是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又一明顯區別。

審計監督的意義

審計監督的意義在於,有效的監督是完善權力制約機制,保證稅務機關嚴格依法辦事的關鍵。同時,對於監察、督促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遵守稅法,依法納稅,具有重要的意義。明確推行執法責任制的必要性、意義、目標、範圍、對象以及方法、措施、執法範圍和依據,原則性地規定執法責任劃分

對民生保障的意義

有效的民生審計監督是完善權力、制約機制、保證民生相關行政部門嚴格依法依規辦事的關鍵。一是有利於提高全民對於民生保障的意識。民生審計監督一方面強化了相關管理部門對民生問題的重視程度,督促提高其在各項民生工作中的站位;另一方面,對民生開展審計監督能夠引起廣大人民群眾對於民生問題的關注,使群眾更多地、更積極地參與到民生保障的工作中來,進一步發揮人民群眾監督的效力。二是有利於促進民生工作的可持續發展。民生工作是相對而言的,這項工作在過去或者現在開展順利並不能保證將來的情況,通過審計監督,把民生保障工作的相關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成果、理論成果,形成系統配套、科學有效的民生制度規範和長效機制,從組織指揮、力量組成、保障措施等全方位保障民生工作的有效落實,實現可持續發展。

加強審計監督體系和監督能力建設的舉措

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1、要牢牢把握政治機關定位,始終把講政治擺在各項工作的首位,把政治導向、政治要求貫穿到審計工作全過程、各方面,確保審計工作始終沿着正確的方向前進。要善於把審計工作放在區委工作大局中來謀劃推進,不斷迭代審計工作的流程機制,全力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要認真做好新修訂《審計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進一步拓展審計監督的廣度和深度,以有力有效的審計整改提升審計監督質效。

2、要深化重大政策落實跟蹤審計,加強招商引資、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公務支出公款消費審計,全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要深化財政財務審計,深入開展財政同級審計、預決算審計、專題審計、單一來源採購審計,確保收支真實合法高效。要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堅持政治首位,全面從嚴、創新規範,加強對「一把手」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要深化民生保障審計,圍繞農業高質量發展、規範使用專項涉農資金開展好專項審計調查工作,助力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要強化問題導向,深化審計問題整改,充分發揮審計監督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建設性作用,切實「治已病、防未病」。

3、審計機關要增強政治意識,堅持以「以審計精神立身,以創新規範立業,以自身建設立信」為標尺,持續做好改革成果鞏固和深化工作,全力打造「五強」領導班子、培育「四能四有」審計幹部、推進審計「雙建」工作,鍛造一支信念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務實、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審計幹部隊伍。

三個「堅持」加強審計監督

一是堅持審計工作「一盤棋」思想。統籌推進審計監督,努力提高審計監督的整體效能。對統一組織審計項目,堅持全市審計「一盤棋」,運用上審下、聯合審、交叉審等多種方式,實施「多兵種、大兵團」式審計,切實增強工作合力。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每年向省審計廳黨組述職,重大審計情況第一時間請示報告,採取書面述職和現場述職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各縣(市)區級審計機關向長春市局黨組述職制度,確保工作上下貫通、步調一致、執行有力。

二、是堅持創新組織管理方式方法。積極推進審計項目審計組織方式「兩統籌」,打破地域、部門、專業界限,融合貫通各類審計業務類型,靈活運用融合式、嵌入式、「1+N」等組織方式,使各領域審計工作實現深度融合,使「兩統籌」成為工作常態。加快健全數字化審計模式,完善推進數字化審計的各方面配套,加強數據採集和管理,認真做好數據標準化,積極開展非現場大數據分析。

三、是堅持全面提升審計監督質效。堅持依法審計,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審計工作,依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行使審計監督權。積極推進審計全覆蓋,增強審計監督的及時性,按照市委審計委員會要求聚焦重點,及時跟進,做好常態化的「經濟體檢」工作。提高審計查出問題的精準性,從有利於發展、改革、糾偏、反腐四個維度去審視審計事項,確保審計體檢準確診斷。進一步打通審計監督「最後一公里」,堅持「誰審計誰負責」和「誰分管誰把關」的原則,加強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的督辦,實行台賬(清單)制,按審計項目建立整改問題台賬,並下發審計整改問題清單,定期調度問題整改情況,推動問題整改到位。加強對普遍性問題的匯總分析,及時提出標本兼治的對策建議,緊盯體制機制問題,深刻分析、揭示問題背後的制度障礙,在深挖病灶、拔出病根上下功夫,推動難點問題得到解決,促進相關制度得到健全和完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