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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徽院

官署名。後期設置,有南、北二院,以宦官充宣徽使與副使,無固定職掌。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籍,郊祀、朝會、宴享供帳之儀,一切內外供奉、都檢視其名物。

五代北宋沿置,南院使與北院使改用檢校官充任,或兼領節度及兩使留後,如闕,以樞密副使一人兼領二使,亦有兼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者。南院資望優於北院。但事皆通掌,只用南院印,二使共院而分設辦公廳。元豐改制廢,以其職事分屬有關省、寺。雖仍保留宣徽使名號,但無實職,僅以尊禮重臣。

基本信息

名稱 宣徽院 分類 有南、北二院
朝代 職能 郊祀、朝會

歷史記載

紹聖三年(1096),宣徽使名亦廢,南宋不再置。遼會同元年(938),北面官署宣徽北、南院,有北、南院宣徽使、知事、副使、同知等官。

宣徽院 宣徽南院使 宣徽北院使 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籍,郊祀、朝會、宴饗供帳之儀,應內外進奉,悉檢視其名物。舊制,以檢校為使,或領節度及兩使留後,闕則樞密副使一人兼領二使,亦有兼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者。南院資望比北院頗優,然皆通掌,止用南院印,二使共院而各設廳事。其吏史則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後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曰兵案,二曰騎案, 主賜群臣新史,及掌諸司使至崇班、內侍供奉官、諸司工匠兵卒之名籍,及三班而下遷補、假故、鞫劾之事。三曰倉案,掌春秋及聖節大宴、節度使迎授恩賜、上元張燈、四時祠祭及契丹朝貢、內廷學士赴上,並督其供帳,內外進奉視其名物,教坊伶人歲給衣帶,專其奏覆。四曰胄案。掌郊祀、御殿、朝謁聖容、賜酺國忌供帳之事,諸司使副、三班使臣別籍分產,司其條制,頒諸司工匠休假之。故事,與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以先後入敘位。熙寧四年,詔位參政、樞副、同知下,著為令。九年,詔:"今後遇以職事侍殿上,或中書、樞密院合班問聖體,及非次慶賀,並特序二府班。官制行,罷宣徽院,以職事分隸省、寺,而使號猶存。

初,吏部尚書王拱辰治平中知大名府,神宗即位,拜太子少保。獨太子少師張方平許依舊領南院使致仕。哲宗即位,始遷太子太保而罷使名。明年,檢校太傅,改宣徽北院使,尋遷南院,立班序位視簽樞。元豐六年,拱辰除武安軍節度使再任,自此遂罷使名不復除。元佑三年,復置南、北院使,儀品恩數如舊制。六年,以馮京為南院使,而方平亦復使名。中書舍人韓川言:"祖宗設此官,禮均二府,以待勛舊,未嘗帶以致仕。且宣徽,武官也;宮保,文官也,不宜混並。"不聽。方平亦固辭不拜。七年,馮京亦以使致仕。紹聖三年,議者言官名雖復,而無所治之事,乃罷之。南渡以後,不復再置。

參考資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