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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權法

工業產權法是調整因確認、使用和保護智力成果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具有國家的確認性和時間性。工業產權法以專利法、商標法為主幹,反不正當法、合同法等法律中調整工業產權法律關係的規範以及有關行政法規、規章,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形式發布的有關規範性文件等,都是工業產權法的組成部分。我國已相繼頒布和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

簡介

我國知識產權法體系的構建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期。1982年8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是我國第一部知識產權的保護的專門立法。該法的主要特點是,以保護商標專用權為核心並將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商標管理的重要任務。商標法通過實行商標自願註冊、規範商標註冊程序、制裁和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等制度體現保護商標專用權的立法宗旨。與此同時,由於商品質量是商標信譽的基礎而與消費這利益密切相關,商標法律制度通過商標使用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與保護商標專用權構成了有機的整體,成為商標法基本宗旨之一。為了適應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需要,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對1982年商標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隨着我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的需要,2001年10月27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商標法第二次修正案,新商標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3日新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公布實施。修訂後的商標法在以下幾個方面有顯著的變化:(1)擴大了商標權的客體和主體。立體標誌可作為商標註冊,商標註冊申請人不再排除自然人。(2)明確規定了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3)增設地理標誌保護,明確了地理標誌和商標的關係。(4)完善了商標權的取得和維護程序。禁止惡意搶註冊商標,將行政裁決置於司法審查之中。(5)強化商標權的保護,增加了新的侵權行為類型。

評價

1984年3月第六屆全過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核心是專利問題,我國專利法通過保護各類發明創造的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專利法這一宗旨,通過合理地界定專利申請人,規定公平高效的專利確權程序,為專利權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護等制度而得以實現。我國專利法自1985年生效實施以來,在1992年增作了一次修改。此次修改,擴大了專利保護的技術領域,延長了三種專利的保護期限,強化了專利權人的權利。2000年8月,在我國即將加入世貿組織,國內的科技與經濟發展正處於新的轉折點的形式下,專利法完成了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的主題突出顯示了:加大專利保護力度,完善司法和行政執法;健全、完善審批和維權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擴大開放,迎接「入世」。 [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