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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行進口

平行進口是未經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的進口商,將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放市場的產品,向知識產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

簡介

由於市場營銷策略(如擴大市場份額和占有率)的需要,商標權人出售給國外經銷商或者國外被許可使用商標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商品的價格都比較低,這些產品平行進口後,通常都會對商標權人的國內市場造成一定的衝擊。故為了保護正常的國內市場秩序,許多國家都採用不同的方法阻止商品的平行進口。是由商標所有人投放海外市場的合法產品,但由他人在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口到本國市場的行為。由於這種未經許可的進口往往與正式許可的進口平行,故被稱為平行進口。

評價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灰色市場」概念比「平行進口」概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它同時涵蓋並不存在授權進口,而只有未經授權的進口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無所謂「平行」進口。因此,「灰色市場」這一概念並不全面。但是,「灰色市場」概念卻存在價值判斷上的問題。「灰色市場」表明了其介乎正當的「白色市場」與非法的「黑色市場」,這一用語表達了人們對平行進口合法性的懷疑態度。然而,從所涉及的商品屬於被合法地製造和銷售這一角度來看,並無「灰色」可言。「灰色」僅僅與其通往進口國的銷售渠道有關。由此可見,平行進口與灰色市場這兩個概念各有利弊,前者在外延上不能完全涵蓋所描述的對象,後者則在概念的內涵上局限了所描述的對象。對於「平行進口」與「灰色市場」這兩個概念在語義上的區別,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作了如下闡述:「平行進口」一語準確地描述了所涉及的商品,與「灰色市場」相比,這一概念因其沒有否定性的含義而成為較好的術語。儘管如此,該法院考慮到 「灰色市場」概念已被普遍地用於指代所涉及的產品,因此,這一用語也同時被採用。其它一些判例和著述也將上述兩個概念視為同義詞。嚴格意義上的「平行進口」是在與授權經銷渠道相比較而言的,即與後一種進口「平行」。但是,當前「平行進口」這一概念在包括歐洲各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已被普遍接受,上述不存在「平行」進口的情形實際上也被納入「平行進口」這一概念之中,也就是說,如今,「平行進口」一語不再局限於物理意義上的「平行」。[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