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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加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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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時期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是什麼意思攤丁入畝,又稱作攤丁入地、地丁合一,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標誌着中國實行兩千多年人頭稅(丁稅)的廢除。[1]

是康熙皇帝「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的進一步改革和發展。雍正時期開始實行。這一制度的實行,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促進了人口增長。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生自由,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賦稅規則的簡化減少了官府打馬虎眼任意加稅的可能。

攤丁入畝的實施,直接導致中國人口的爆炸性增長,從乾隆六年(公元1740年)人口突破1億,到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0年)突破3億,再到道光十四年(公元1834年)全國人口突破4億,占世界人口超40%(1830年全世界人口為10億),奠定了中國人口大國的基礎。

背景

原有丁銀制度

清代的丁銀是沿襲明代的丁銀而來的,但丁銀編征作為中央政府賦稅征解的內容,則是清代的事情。在明代,丁銀與里甲、均徭等四差銀一起,都由地方官員徵用,並不上繳明中央政府,實際上這項收入多落入官吏的私囊。

在明朝中央政府那裡,也沒有全國丁銀的統計數字,只有戶丁的總數,在行政及政策制定方面,中央政府也未涉及丁銀的處理以及如何支配的問題。

清朝定鼎北京後,以加強中央集權和籌集軍餉為中心,同時強化對地方財務的管理。大致說來,自順治二年始,清朝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官將丁銀隨同田賦一起上繳,同時對於人丁的編審也逐漸制度化,以保證丁銀的征解。清初原定三年一編審,順治十三年改為五年一次編審人丁。

順治十五年,清廷命令各直省將編審人丁造冊送部。十七年覆准,「直省每歲終,各將丁徭賦籍匯報總數,觀戶口消長,以定州縣考成」。通過這些措施,在剝奪地方官任意支配和使用丁銀權力的基礎上,清朝中央政府直接徵用丁銀。

順治十八年,清朝中央政府首次公布了全國丁銀的統計數字,「直省徭里銀3008900兩9錢,米12570石1斗」。丁銀成了清朝中央政府賦稅徵收的重要內容。

丁銀制度的弊端

山西布政使高成齡在奏摺中說:「富者田連阡陌,竟少丁差,貧民地無立錐,反多徭役」。

丁銀的編征自始就存在着弊端。康熙初年曾任直隸靈壽縣知縣的陸隴其對此曾分析說,「查舊例,人丁五年一審,分為九則,上上則征銀九錢,遞減至下下則征銀一錢,以家之貧富為丁銀之多寡,新生者添入,死亡者開除,此成法也。

無如有司未必能留心稽查……且又相沿舊習,每遇編審,有司務博戶口加增之名,不顧民之疾痛,必求溢於前額,故應刪者不刪,不應增者而增,甚則人已亡而不肯開除,子初生而責其登籍,溝中之瘠猶是冊上之丁,黃口之兒已是追呼之檄,始而包賠,既而逃亡,勢所必然」。這種戶丁編審中的虛報和浮誇之風在很多地區都存在。

而官員紳衿利用優免特權隱漏人丁,奸猾之徒又托為客籍以為規避,而丁銀項目仍然存在,結果便落在貧苦農民的身上。其中在實行戶等編審制的地區,出現了利用戶等進行放富差貧的現象。如山東曹縣,「豪強盡行花詭,得逃上則;下戶窮民置數十畝之地,從實開報,反蒙升戶」,結果「其間家無寸土,糊口不足,叫號籲天者,皆冊中所載中等戶則也。」

這樣一來,一方面,封建官府為追求溢額在編審時多行虛誇,另一方面舍富就貧,丁銀溢額增多的結果便是使中下層民眾承擔起更多的丁銀來,飽受「代納」和「包賠」之苦。

這樣一種丁銀編征,使得階級矛盾更趨激化。對於丁賦的徵收來說,其結果是「在民有苦樂不均之嘆,在官有徵收不力之參,官民交累。」

決心改革

康熙時期解決了長達八年的吳三桂等三藩的分裂戰爭,收復了被鄭經割據多年的台灣,驅逐了占據我國黑龍江地區的沙俄勢力,又出征蒙藏平定準噶爾部蒙古貴族分裂勢力的動亂,連年的征戰耗費大量財力再加上各級官員貪腐,老百姓過得很苦。

康熙帝本人親民愛民、常自覺民間疾苦,如康熙四十二年(1716年),康熙帝說:「朕四次經歷山東,於民間生計無不深知。東省與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與有身家之人耕種。豐年則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窮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並無田地產業,強壯者流離四方,老弱者即死於溝壑。」

次年,康熙帝又說:「為民牧者若能愛善而少取之,則民亦漸臻豐裕。今乃苛索無藝,將終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為生?」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下旨「永不加賦」。後來全面行攤丁入畝的雍正帝也常稟承先皇遺訓,曾多次面諭群臣要勤政愛民,說他自己「勤求民瘼,事無巨細,必延訪體察,務期利民。而於徵收錢糧尤為留意,惟恐閭閻滋擾,此念時切於懷」。

雍正在其繼位之初就曾向各省督、撫、司、道及府州縣各官分別發布諭令,要他們把錢糧徵收放在所負之責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對直接徵收錢糧的州縣官諭令尤嚴,指出:「州牧縣令,乃親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於錢糧,關係尤重,絲毫顆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則民受一分之累,減一分則民沾一分之澤。

前有請暫加火耗抵補虧空帑項者,皇考示諭在廷,不允其請,爾諸臣共聞之矣。今州縣火耗任意增加,視為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後斷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糾參,必從重治罪,決不寬貸。」這就是說,除了確保國家財政足額,亦強調其社會公正的維護和社會心理的引導,也就是通過寬免賦稅的的政策來營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會氛圍。

經過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廢除了新生人口的人頭稅;

雍正元年(1723年)開始普遍推行「攤丁入畝」,把固定下來的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不再以人為對象徵收丁稅。[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