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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又稱非自願許可。

簡介

錢重要還是命重要?這一顯而易見的問題在專利強制許可的語境下卻顯得撲朔迷離。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作為防止濫用專利壟斷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武器,歷來是各國專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專利法在賦予技術所有者以專利壟斷權的同時,利用強制許可制度防止專利壟斷權可能造成的危機,保護公共健康和安全。但是,WTO體制下的TRIPs(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過度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嚴格限制強制許可制度的使用。特別是,TRIPs迫使所有的WTO成員將歷來備受爭議的藥品納入專利保護範疇。這樣,當艾滋病在亞、非、拉的許多發展中國家泛濫時,這些國家的病人因TRIPs的限制無法獲得價格上可以負擔的救命藥品。於是,產生了本段開頭令人心酸的問題。這種狀況引起國際社會對TRIPs第31條的廣泛關注,紛紛指責該條款的不足。為了克服弊端,2001年11月WTO成員部長會議通過的《多哈宣言》、2003年8月WTO總理會通過的《實施多哈TRIPs與公共健康宣言的決議》以及2005年底WTO部長會議通過的關於修訂TRIPs第31條(f)項的《香港宣言》,重申了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重要性,放寬了以公共健康需要為由使用強制許可的限制。但是,這些法律文件只是放寬對藥品專利強制許可的限制,並沒有從根本上糾正TRIPs第31條的不足。

評價

本書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分析TRIPs第3l條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善的途徑以及中國的對策。首先,歷史回顧表明:專利強制許可制度自19世紀中葉以來一直普遍存在於各國立法中,是各國平衡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重要手段。其次,TRiPs的立法史顯示:由於技術大國的肆意操縱,TRIPs沒有適當地平衡技術所有者和技術使用者的利益,過度強制專利權的保護,而對專利強制許可作過於嚴格的限制。再次,有關TRIPs第31條的兩起國際爭端表明:由於TRIPs對專利強制許可進行嚴格限制而且表述模糊,發展中國家使用強制許可制度時總是受到發達國家的干預和威脅。這可能加劇TRIPs自身的不平衡,使發展中國家的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同時,這種不平衡也可能產生過高的經濟成本。為了糾正這些不足,應當對-TRIPs作擴大解釋和修訂TRIP,使WTO成員可以較靈活地使用強制許可制度,為本國的公共利益服務.最後,本書指出,中國仍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需要使用強制許可制度以保護本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而中國的立法對專利強制許可的使用限制過嚴,沒有充分行使TBⅢs賦予的自主權,為此,應當進行修訂[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