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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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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1997年《刑法》第288條規定,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1]第30條將該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簡介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了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88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

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制度。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2] ,保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國務院於 1993年9月11日制定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無線電通訊攸關人們的日常生活與社會的發展進步,任何有礙無線電通訊的行為均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站(台),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的行為會干擾無線電通訊的正常進行。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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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