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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價值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抵押價值(mortgage value;mortgage lending value)也稱為抵押貸款價值,是假定估價對象在價值時點未設立法定優先受償權下的價值減去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知悉的法定優先受償款後的價值。

嚴格從市場價值的內涵來衡量,未設立法定優先受償權下的價值不是市場價值,因為它應是遵循謹慎原則評估出的價值,但除此之外的條件與市場價值相同。法定優先受償款是假定在價值時點實現抵押權時,已存在的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優先於本次抵押貸款受償的款額,包括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發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但不包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和稅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和稅金包括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的訴訟費用、估價費用、拍賣費用以及交易稅費等。交易稅費包括目前的稅金及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因此,抵押價值既不是經過貸款成數「打折」或扣除拍賣、變賣的費用和稅金後的「淨值」或「淨價格』,也不是不扣除法定優先受償款的「完全價值」。在為同一抵押權人進行的續貸房地產抵押估價時,續貸對應的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可不作為法定優先受償款。

抵押貸款計算公式

抵押貸款額度=抵押價值*抵押率(抵押貸款成數)

初次抵押價值=未設立法定優先受償權下的價值-法定優先受償款=未設立法定優先受償權下的價值-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其中將已抵押的房地產再次抵押的,其抵押價值可稱為再次抵押價值。

再次抵押價值=未設立法定優先受償權下的價值-已抵押貸款餘額/社會一般抵押率-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抵押淨值=抵押價值-預期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和稅金

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

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是購房者尋求金融支持時,對自己所抵押的房屋的價值而進行的評估。通常是由貸款銀行指定或委派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一經確定,便具備法律效力,形成法律文件,對銀行和貸款者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房產抵押價值評估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抵押房產需是借款人名下房產,如果是與第三人共有的,在抵押時必須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聲明書。

2.在提供的婚姻關係證明書中,有離婚情況的,需提交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如果是離婚後單身,需要提供離婚後未再婚證明。

3.需要明確貸款用途,抵押消費貸款一般只能用於裝修、留學、就醫、婚慶、購買家庭大額耐用消費品等消費項目,據了解,目前抵押消費貸款的用途主要是裝修。

4.辦理抵押消費貸款較為簡單,不過對於貸款用途有一定的限制,另外,在辦理前,消費者需要對抵押消費貸款還款壓力較大的現實有理性的認識,充分考慮自身的還款能力,避免以房產沖抵債務的不利局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