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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權即立法提案權: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提出法律草案的權力,立法過程的必經程序,各國法律大都有明確規定,但範圍不盡相同。在中國享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權的機關和人員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的代表;享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權的機關和人員有: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的委員,有的國家(美國)則規定議員和政府均擁有立法提案權。――――《法學辭典》 主編 鄒喻,顧明 第386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

股東權利義務——提案權與表決權

股東提案權是股東參與公司治理、體現公司民主的一種權利,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

股東表決權,又稱股東議決權,是指股東基於股東地位享有的,就股東會、股東大會的議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股東表決權作為一種固有權、共益權,是股東權利的主要體現,是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股東提案權的淵源與法律依據

該項權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股東特有的權利,由於股東人數眾多且分散,比較難以集中表達訴求,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享有提案權。美國是最早確立股東提案權的國家。1942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SEC」)依據證券交易法授權制定的委託書規則14a-8,又稱股東提案規則。該規則允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註冊股票的持有人)請求公司(註冊股票發行人)將適宜股東行動議題的提案列入為委託書徵集材料,並負有被徵集股東就該提案進行表決的權力。

為保障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我國《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時也借鑑美國SEC的相關規定,在第102條第二款賦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享有提案權,「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我國證監會《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第三章對股東的提案權行使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在此不予贅述。

股東提案權

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我國公司法僅在第102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提案權,並未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提案權。從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則出發,雖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提案權並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可以由股東自行商定,只要在公司章程或者議事規則里將提案權約定清楚即可。

股東提案的資格條件

即滿足何種條件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參考股份有限公司3%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設定提案股東的股權持有比例,過高的股權比例會導致提案權形同虛設,過低的股權比例又容易導致提案過於繁多,導致股東會決策效率低下且無法突出重點。另外,此處股權比例既可以是單獨持有也可以是合併持有。

提案時間

根據公司法規定,除另有約定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開應於15日前通知股東,提案的提起時間即在這15天之內。具體可考慮股東提案作出時間和董事會(執行董事)再次通知時間等情況作出規定。

提案內容屬於股東會職責範圍,議題明確、事項具體

即根據公司組織機構職責的差異,股東只能將股東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而不能將所有事項都提交股東會審議。這與老百姓一貫的認知有所區別,大家一般都認為公司就是股東的,股東可以決定公司的一切事宜,這種思維是錯誤的!股東是通過表決權間接的管理、控制公司,例如,股東會可以決定董事、監事人選,有的公司還將總經理的決定權交給股東會,但很少有公司將一般崗位職工的聘任權交給股東會決定。此時,股東會即不可直接以決議的形式決定一般職工的聘任問題,即便股東意願推薦某一員工也只能根據章程規定向董事會或總經理推薦。這就是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公司意志獨立於股東意志的外在表現。[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