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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頭背書是中國的一個科技術語。

漢字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展台上一顆無可取代、熠熠閃光的明珠[1]。漢字之美,美在莊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載的是中華民族數千年的厚重歷史與燦爛文化[2]。她的美,是無與倫比的。

名詞解釋

斷頭背書是背書不連續的現象,一般被認為只是影響持票人權利和債務人的完責問題。在票據流通中,能見到的是背書中的ABCD連續背書的,但出現了一種如A轉讓於B,C轉讓於D,即缺了B轉讓於C的環節,缺乏了B與C之間的背書,稱之為斷頭背書。

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因此須提供其合法方式取得的證明,仍能證明票據是有效的。

背書不連續

背書不連續是指票據轉讓的背書形式在背書人簽章或被背書人名稱填寫等項上欠缺及前後順序的不銜接。

背書不連續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書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書人不是前次背書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沒有簽章;未書被背書人名稱;持票人不是票據上記載的最後被背書人等。在當前票據操作業務中最常見的是背書人僅僅簽章,而不書寫被背書人名稱。

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有無補救方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票據法》第三十一條:以背書轉讓的承兌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二)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四)以背書方式取得但背書不連續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

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持票人持有背書不連續的票據並非必然的不享有票據權利,該票據也並非當然的無效。持票人如果能夠依法提供證據證明其通過其他合法的方式取得匯票的,實質上該票據仍然滿足背書連續的要求。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包括通過繼承取得,或者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併取得票據,或者是通過贈與無償取得的票據等方式。因此,背書轉讓只持票人獲得票據權利一種形式,持票人只要能夠證明其合法取得的票據即享有票據權利,並非必定經過背書取得。

但是持票人如果持有背書不連續的票據,且持票人未對不連續背書進行補正,此時的票據債務人以此進行抗辯主張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是於法有據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