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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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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佛教發展有什麼突破性的舉動明代佛教發展的怎麼樣?明代佛教是從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至毅宗崇禎十七年(1644)前後二百七十六年間朱明一代的佛教。[1]

明代政權建立之初,有鑑於元代崇奉喇嘛教的流弊,轉而支持漢地傳統的佛教各宗派,因此喇嘛教在內地漸衰,而禪、淨、律、天台、賢首諸宗逐漸恢復發展。太祖早年出身於僧侶,對於佛教有意加以整頓。洪武元年(1368)即在南京天界寺設立善世院,命僧慧曇管領佛教,又置統領、副統領、贊教、紀化等員,以掌全國名山大剎住持的任免。

三年(1370)又召集各地僧耆,規定寺院為禪、講、教(包括依瑜伽教修行及應赴佛事等)三類,要求僧眾分別專業。隨後又召集江南名僧至南京,啟建「廣薦法會」及點校藏經,進行刻版。

對於僧人普給度牒,廢除過去計僧賣牒的免丁錢,並命各地沙門講習《心經》、《金剛》、《楞伽》三經。到了洪武十五年(1382),對於佛教的整頓更為積極,仿照宋制設各級僧司、僧官[其制在京設僧錄司,各府設僧綱司,州設僧正司,縣設僧會司。

僧錄司諸僧官由禮部任命,有左、右善世,左、右闡教,左、右講經,左、右覺義等職。主要任務是監督僧眾行儀及主管考試等。從洪武二十五年(1392)起,僧錄司務僧官都按級給俸,最高的月給米十石,最低的五石。見太祖實錄],制定僧服色別,嚴格區分禪、講、教三類。

十七年(1384)採納禮部尚書趙瑁的建議,規定每三年發度牒一次,並加考試,不通經典者淘汰。二十四年(1391)命各州府縣只許保留大寺觀一所,僧眾集中居住,限各府不得超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

規定男子非年達四十歲以上,女子非五十以上者不准出家見《明史.職官志》三)。復通告全國,防止僧俗混淆,規定僧人誦經儀式和施主布施金額,這就是所謂《申明佛教榜冊》,是明初整理佛教的一項重要文件。

又命各府州縣的僧官,就地調查雜處民間的僧人實數,要他們集中居住。次年(1392)通知全國各級僧司造僧籍冊,擬刊布各寺,使互周知,名為《周知板冊》。後以執行手續過煩,不久就停止了。

對外關係

明代建國以後,為實行和平外交政策,於洪武三年(1370)命僧慧曇出使國外,開了以僧為使的創舉。慧曇率領使節團一行二十餘人,訪問西域各國,於洪武四年(1371)秋到達僧伽羅國(今斯里蘭卡)。

他以高齡勞瘁,到僧伽羅後不久即患病,自知不能復命,預向僧伽羅王留下遺表而寂(宋濂《覺原禪師遺衣塔銘》)。洪武十年(1377),宗泐又繼慧曇遺志,奉命率領佛徒三十人,再使西域。往返六年,至洪武十五年(1382)歸國,從印度取回《莊嚴寶王》、《文殊》(真實名義)等經。

其次是對日外交。當時日本為南北朝時代(1336—1396),南朝太宰府懷良親王曾遣日僧祖來來中國致書通好,洪武四年(1371)十月至京。太祖即命禪僧祖闡、天台講僧克勤等送祖來還國(《明史日本傳》)。

迨達九州時,懷良親王已出奔,新任地方官懷疑祖來乞師中國,把祖闡等拘留在九州太宰府。後經京都王朝得悉其事,派輿馬來迎。足利義滿欲請祖闡主持天龍寺,克勤未允,只為日本僧俗演說佛法而已。

洪武七年(1374)五月,祖闡、克勤等回至南京,太祖以他們不辱使命,給以嘉獎,並令克勤蓄髮拜官(宋濂《送無逸勤公出使還鄉省親序》)。建文三年(1401)日本足利幕府也遣僧祖阿等來明。

建文四年(1402)祖阿歸國時,惠帝亦遣僧道彝(天倫)、一庵(一如)赴日還聘。次年(1403)二月,明使歸國時,足利義滿又遣僧堅中圭密為正使來明。時惠帝出奔,成祖即位,日使適到稱賀,逐遣趙居任、張洪及僧道成等,送日使者還國並贈書通好(《釋氏稽古略續集》卷二)。

明代中國和尼泊爾的外交往來,也以僧人為使節。洪武十七年(1384),太祖命僧智光與其徒惠辯等齎璽書彩幣出使尼八刺國(今尼泊爾),其王馬達納羅摩遣使隨智光入京,送金塔、佛經及名馬方物,於洪武二十年(1387)到達南京。

太祖報以銀印、玉圖書及幢幡彩幣等。智光在尼泊爾時,曾從麻訶菩提上師受傳金剛曼陀羅四十二會,歸國後譯有《八支了義真實名經》、《仁王護國經》、《大白傘蓋經》等(《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列傳》)。[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