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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戰爭戰俘遣返問題原圖鏈接來自 神秘的地球 的圖片

朝鮮戰爭戰俘遣返問題是指朝鮮戰爭後期,交戰雙方在戰俘遣返的原則上陷入尖銳分歧,成為停戰的最大障礙。1951年12月,朝鮮停戰談判進入戰俘議程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派遣的中國人民志願軍提出停戰後雙方戰俘應「全部遣返」,主導聯合國軍的美利堅合眾國則堅持「自願遣返」(後修改為「不強制遣返」)[1]。雙方為戰俘遣返的原則進行了一系列激烈的外交和軍事鬥爭。1953年3月,雙方開始交換重傷病戰俘並尋求最終停戰。1953年4月,由於蘇聯和朝鮮急於結束戰爭,中國和朝鮮在談判中事實上接受了美國提出的「不強制遣返」,美國也在遣返問題上做出了讓步,雙方於1953年6月8日達成了包括戰俘遣返協議在內的《朝鮮停戰協定》。

至1953年9月,朝中方面向聯合國軍交還重傷病戰俘684人、直接遣返的戰俘12773人(其中大韓民國國軍戰俘7862人、美英法等國戰俘4911人);聯合國軍向朝中方面交還重傷病戰俘6670人(其中中國人民志願軍戰俘1030人、朝鮮人民軍戰俘5640人)、直接遣返的戰俘75823人(其中朝鮮人民軍戰俘70183人、中國人民志願軍戰俘5640人)。根據協議,餘下的不直接遣返的22604名朝中戰俘(其中中國人民志願軍戰俘14704人、朝鮮人民軍戰俘7900人)與359名聯合國軍及韓國軍戰俘(美軍戰俘23人、英軍戰俘1人、韓國國軍戰俘335人)被轉交給為戰俘遣返而專門成立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看管,在停戰雙方派出代表對戰俘進行解釋後,將由戰俘自己選擇去向。1953年12月解釋進程終止,1954年1月時所有不直接遣返的戰俘的命運都已確定,除去在戰俘營內被殺的朝中戰俘,其他戰俘當時的去向分別為:中國志願軍戰俘440人返回中國大陸,14,235人前往台灣,12人前往印度;朝鮮人民軍戰俘188人北返朝鮮,7,604人南赴韓國,74人前往印度;美軍戰俘2人返回美國,21人前往中國;韓軍戰俘8人南返韓國,325人北赴朝鮮,2人前往印度。

大批朝中戰俘在解釋終止後沒有選擇遣返,從中國共產黨人民日報》得知,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認為這主要是這些戰俘在戰俘營內被長期灌輸恐懼的結果,並懷疑全體朝中戰俘都不是自由的個人。朝鮮、中華人民共和國、蘇聯等國政府強烈譴責聯合國軍以戰俘營內的恐怖統治阻撓朝中戰俘自由表達遣返的意願。美國、韓國和中華民國政府則將此事作為反共宣傳的一次勝利。

背景

1950年6月朝鮮戰爭爆發後,以美國為首的聯合國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派遣的中國人民志願軍先後軍事介入,戰爭從南朝鮮之間的內戰發展為冷戰東西方陣營之間的國際衝突。1951年夏,戰線重新回到並穩定在三八線附近。

1951年7月10日,交戰雙方在開城正式開始停戰談判。朝中方面談判代表團由朝鮮人民軍總參謀長南日中將為首席代表,談判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第一副部長李克農在二線從毛澤東金日成彭德懷處獲得指示,確定談判方案。聯合國談判代表團以美國遠東海軍司令特納·喬埃(Turner Joy)中將為首席代表,由聯合國軍總司令馬修·李奇微根據華盛頓的政策制定談判計劃。7月26日,雙方確定了停戰談判的五項議程,俘虜安排是其中的第四項。11月,雙方在前三項議程上已經達成妥協,12月11日進入了戰俘議程。

《日內瓦公約》在1929年締結時規定戰爭結束或達成停火後須遣返全部戰俘。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由於蘇聯長期扣留德國和日本戰俘做苦力,1949年修訂的《日內瓦公約》又加入了要求儘快遣返戰俘的內容。公約第118條規定:「實際戰事停止後,戰俘應即予釋放並遣返,不得遲延」。第七條規定「各締約國對其認為需另作規定之一切事項得訂立特別協定。是項特別協定不得對本公約關於戰俘所規定之境遇有不利的影響﹐亦不得限制本公約所賦予彼等之權利。」

美國是1949年修訂的《日內瓦公約》的簽字國,雖然美國國會一直到1955年才正式通過公約,不過,美國政府針對蘇聯扣押戰俘的行為,一直表示支持嚴格遵守公約關於戰俘應當儘快全部遣返的條款,在1951年7月宣布將遵守公約。雖然朝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日內瓦公約》簽字國,不過兩國政府在戰爭開始後先後宣布遵守公約。因此,雖然《日內瓦公約》對朝鮮戰爭的交戰雙方都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由於雙方都聲明會遵守公約,戰俘遣返在表面上看似乎不會成為停戰的障礙[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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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