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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後背書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名詞解釋

期後背書是指在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時所為的背書。是否為期後背書的判斷標準是票據上記載的背書日期,對該背書日期是否確實為實際的背書日期,持票人不負舉證責任。當票據上未記載背書日期時,依據票據法的規定,推定是在期限內所為。

期後背書的效力

《票據法》第36條規定,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8條規定將36條解釋為「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而且該規定第3條還允許其後背書的被背書人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顯然不對。

一般認為,期後背書的效力遠較一般轉讓背書為弱。

轉讓背書

期後背書是特殊轉讓背書的一種。轉讓背書:指持票人將匯票權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

其中,規範轉讓背書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1)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2)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