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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戶

中文名: 雜戶

作 用: 戶口 人權和階級

概 念: 戶口的一種

身份等級: 低於平民

南北朝至唐時戶口的一種。其身分低於平民,高於奴隸,包括隸戶、兵戶、府戶、營戶、別戶、綾羅戶、細繭戶、羅縠戶、監戶、佛圖戶、寺戶等。唐代雜戶身分較番戶為高。《舊唐書·職官志》:「(官奴婢)一免為蕃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唐律疏議》卷十二:「雜戶者,前代犯罪沒官,散配諸司驅使,亦附州縣戶貫,賦役不同白丁。」[1] 唐代的雜戶。除一部分為前代所遺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虜配沒及犯罪沒官配隸諸司的人戶。唐朝法律對雜戶的經濟權益、身份地位作了明確規定。按唐律規定,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官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據法令,雜戶遇赦應即免為良人。由此可見,雜戶的身份高於官奴婢及番戶,其籍附州縣,而番戶卻屬本司。番戶、雜戶上番服役的番數也不同,番戶一年三番,雜戶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計雜戶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當番,若不上番,可納資代役(官奴婢卻是長役無番)。如果雜戶被留長上者,由官府配給口糧,丁口每日給三升半,中男三升,其他家口依其性別、年齡分別差等給糧。雜戶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給園宅地,三人一畝,雜戶屬賤色則五人給一畝。又各於本司上下,職掌課役,不同於百姓。誠然均田令沒有嚴格施行,受田額與法定數相差甚遠,可是在法律上確認了雜戶可以擁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時間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時間個體經營,形成少量的私有財產。律令還規定,雜戶雖籍附州縣,但仍是賤民,若詐賤為良,要處以徒刑。雜戶只能當色(同類)為婚,甚至良人收養雜戶子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發生鬥毆,雜戶毆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則減一等;如發現雜戶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概而言之,唐代雜戶的社會地位低於良人,高於奴婢,在賤民階層中略高於官戶,與太常音聲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戶則接近奴婢。唐代雜戶是北朝雜戶制度的繼續和發展。雜戶除了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絕大多數應是在官府各機構充當非生產的雜差,仍是供給官府役使的各項特殊人戶。封建國家對雜戶是不完全的人身占有,雜戶既與被視作財產的奴婢不同,又與編戶有別,其地位大致與部曲相似。

參考來源

  1. [1],奇象網移動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