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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木庵

李木庵(1884年-1959年)中國當代著名法學家。原名振堃,字典武(午),又名李清泉,化名何樊木。湖南桂陽人。1884年2月生於桂陽縣正和鄉八棟新屋村。1959年在北京逝世,終年75歲。最高人民法院的輓聯這樣稱道:「法律家,文學家,群推長者;為革命,為人民,功在國家。」著有《延安雅集》、《延安新竹詞》等詩篇。 其詩作亦多收入《十老詩選》和《懷安詩社詩選》。

基本內容

中文名:李木庵

出生日期:1884

國 籍:中國

出生地:湖南省桂陽縣正和鄉八棟新屋村

逝世日期:1959

個人簡介

李木庵Li Mu'an(1884-1959)中國當代著名法學家。原名振堃,字典武(午),又名李清泉,化名何樊木。湖南桂陽人。

1884年2月生於桂陽縣正和鄉八棟新屋村。15歲考取秀才,不久入長沙嶽麓書院、京師國子監太學進修。後考入京師法政專門學堂,1905年畢業。受維新思想影響,篤信「傳播教育,開發民智」是重要的革新任務,先後在湘學堂、八旗學堂、政法學堂任教,並充報社筆政,撰寫文稿,宣傳革新思想。

1911年辛亥革命後,任廣州地方檢察廳檢察長,後被排擠離任到北京、天津擔任律師。1914年去福建辦學,兼理省路局路政。此後任閩侯地方檢察廳檢察長、閩侯縣知事和福建督軍公署秘書等職。多年司法從政的實踐,使他深感舊官場的腐敗與黑暗,思想彷徨,於是卸職到北京賦閒。

五四運動後,他在馬克思主義思想影響和進步人士幫助下,開始走上革命道路。1925年春赴福建進行兵運工作,聯絡爭取閩軍旅長曹萬順等反正,加入國民革命軍,被編入第十七軍,任軍政治部主任。同年夏加入中國共產黨。不久參加北伐戰爭。1926年7月被編入北伐軍東路軍待機。1927年春隨軍經浙江、江蘇進攻南京,在攻打南京戰鬥中負傷。「四一二」政變後,受到蔣介石通緝。隱匿在上海靠賣文字為生,仍同中共組織保持聯繫。1931年曾回湖南家鄉,準備組織農民武裝,被反動當局發覺被迫轉去南京。此後以開辦律師事務所為職業,並在八卦洲買荒種地,經常掩護革命活動。

1936年春被中共上海地下黨組織派往西安開闢工作,到楊虎城部憲兵營任書記。4月,5月中共西北特別支部成立,任宣傳委員。6月參與組織成立西北各界抗日救國聯合會,任總務部負責人,參與領導開展西安地區抗日救亡運動,[1]並在東北軍和西北軍中開展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工作,是西安事變的積極參與者之一。西安事變後積極宣傳團結抗日,在西安堅持鬥爭。

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他奉命回到家鄉,在桂陽東鎮鄉舉辦抗日自衛游擊幹部訓練班,1939年秋開辦桂陽縣戰時中學,任校長,為抗日戰爭培養了一批幹部。1940年受頑固派搜捕,11月輾轉到達延安。1941年起擔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檢察長。1943年任陝甘寧邊區參議會參議員、法律顧問和中國解放區行動綱領起草委員會委員等職;參加並主持懷安詩社的具體社務。主編《懷安詩刊》,寫有《西北吟》、《解放吟〉、《窯台詩話》等詩稿。解放戰爭時期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委員。1948年隨中共中央到達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曾參加起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其他有關法律文件。

新中國成立後,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黨組書記、副部長、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中央法制委員會刑事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全國政協委員。曾主持編寫《刑法草案》,參加《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婚姻法》等法規的起草和審定工作。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顧問、湖南省政協副主席。第二屆全國政協委員。

1959年在北京逝世,終年75歲。最高人民法院的輓聯這樣稱道:「法律家,文學家,群推長者;為革命,為人民,功在國家。」

著有《延安雅集》、《延安新竹詞》等詩篇。 其詩作亦多收入《十老詩選》和《懷安詩社詩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