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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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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核裁軍

目的: 規定各國所擁有的核彈頭規模

形式: 用公約或協議

核裁軍是指減少核武器國家核武器數量,用公約協議的形式來規定各國所擁有的核彈頭規模。[1]

歷史與現狀

由於美、蘇(俄)兩國擁有的核武器的總數一直占世界各國總數的90%以上,限制和裁減核武器的責任自然首先應由他們來承擔。但是直到20世紀60年代末,兩國都沒有採取任何限制裁減核武器的行動。

70年代初,隨着美、蘇兩國核力量基本達到平衡,雙方的核軍備競賽開始從數量競爭轉向質量競爭,而衛星等技術的發展又為監視對方核力量部署,核查核裁軍條約提供了條件。在這種情況下,美、蘇兩國開始達成一些條約或協議。與此同時,美蘇雙方繼續在提高核武器性能方面展開競爭,核彈頭的品種增多、數量繼續增長。

80年代後期,美、蘇兩國的核武庫都達到了"過飽和"狀態,遠遠超出了實際的需要,繼續增加核武器不僅不能增加國家的安全,卻會加重經濟上的負擔。與此同時,國際形勢開始出現緩和。在這樣的形勢下,兩國開始對其核武器進行實質性裁減。

與此同時,英、法兩國在對本國核力量結果進行調整時,都單方宣布裁減各自的核武器。英國只保留和發展潛射戰略核武器,法國保留和發展潛射和空射核武器。

美、蘇(俄)兩國核裁軍雖已經取得實質性的進展,但所有條約沒有都規定銷毀裁減下來的核彈頭,未部署的核武器又不包括在規定的限額內,雙方的核武庫仍十分龐大,核戰爭的危險依舊存在。實現全面禁止、徹底銷毀核武器的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美俄核裁軍

美俄擁有世界上最龐大的核武庫,對核裁軍負有特殊、優先責任。兩個擁有最龐大核武庫的國家應認真履行已達成的削減核武器條約,並以可核查、不可逆轉的方式進一步大幅度削減核武庫,為維護國際裁軍與軍控體系,增進國際和平、安全與穩定作出貢獻。

2002年5月24日,俄美簽署協議,規定在2012年年底前,兩國將各自的核彈頭數量削減到1700枚至2200枚。這是冷戰結束近10年來兩國第一次簽署大規模削減核武器的協議。

2010年4月,美俄簽訂核裁軍新約,至於新條約的內容,雙方商定將各自部署的核彈頭減少1/3。

中國核裁軍

作為核武器國家,中國從不迴避自己在核裁軍方面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中國發展核武器完全是為防禦目的。中國自擁有核武器的第一天就鄭重聲明,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中國並明確承諾無條件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中國於1996年7月30日宣布暫停核試驗,並於同年9月24日首批簽署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中國在核武器的規模和發展方面一直保持高度克制。中國從不參加核軍備競賽,也沒有在國外部署核武器。

中國認為,各國應奉行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的安全觀,以使各國享有普遍安全,為核裁軍取得進展創造良好的國際安全環境。

為進一步推進核裁軍進程,中國主張核武器國家採取以下措施:

-- 應儘早就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締結國際法律文書。

-- 核裁軍應遵循公正合理、逐步削減、向下平衡的原則,兩個擁有最大核武庫的國家對核裁軍負有特殊和優先的責任,應認真履行已達成的削減核武器條約,並遵循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則進一步削減核武庫,為最終走向全面、徹底核裁軍創造條件。

-- 在實現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目標之前,核武器國家應承諾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並承諾無條件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

-- 核武器國家應放棄以首先使用核武器為基礎的核威懾政策,降低核武器在國家安全中的作用。

-- 核裁軍措施,包括各種中間措施,均應以"維護全球戰略平衡與穩定"和"各國安全不受減損"為指針。

-- 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應儘快就工作計劃達成一致,以早日開始"禁止生產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裂變材料條約"談判,並成立核裁軍、無核武器國家安全保證等特設委員會,就這些問題開展實質性工作。

中國願與各方一道,為繼續推進核裁軍進程,早日實現無核世界的目標而不懈努力。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