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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學(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又稱「比較法」對不同歷史時期或不同國家法律進行比較研究的法學學科。研究對象是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的法律。研究方法是用以揭示這些法律差異性、共同性的比較方法。任務是確定不同法律的共同點和不同點,揭示它們各自本質、特徵及其發展規律。根據研究對象的具體化狀況,比較法學劃分為不同的分支學科,如比較憲法、比較行政法、比較刑法、比較民法、比較經濟法、比較訴訟法等。採用比較的方法研究法律,早在古希臘和古羅馬財期,.以及在中國的戰國時期就已出現。作為法學學科的比較法學的形成,是在19世紀後半葉。主要原因在於:這時歐美主要國家由自由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轉變,國際間的滲透增多,落後國家也力圖改革法律以促進自己的發展,法律的比較研究成為需要,引起研究比較法學的興起。1869年在巴黎成立了法國比較法學會。1900年在巴黎召開了第一次國際比較法學大會,歐洲各國的比較法學者討論了比較法的性質和作用等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比較法的發展處於停滯狀態。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進入了相對穩定的狀態,經濟繁榮,科學技術日益發展,國際交往日益密切,各國也日益注重法制建設,比較法學得以復興並進入蓬勃發展階段。

詞語釋義

比較法學是指有關法律比較的知識以及對法學[1]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比較法學是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包括本國法與外國法之間或不同外國法之間的比較研究的法學分支學科。在有些法學著作中,將聯邦國家中聯邦法與聯邦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這些組成部分法律之間的比較研究,也列入比較法學的範圍。因此,比較法並不是指任何一個國家的部門法。

基本作用

有助外貿發展

一個合格的外交官或從事外貿工作的人員的條件之一,是熟知有關國家的有關法律。在16世紀,英國國王亨利八世(1509~1547在位)在大學設立羅馬法講座,以培訓英國派往歐洲大陸各國的外交官;1920年法國里昂設立第一個比較法研究所,旨在培養法國對外貿易的法律顧問。

有利立法工作

自古至今的立法都表明,開展比較法的研究有利於立法工作。公元前6世紀古希臘政治家梭倫(約公元前635~約前560) 在為雅典立法時,和公元前 5世紀中葉古羅馬共和國十人團在制定 《十二銅表法》時,都曾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19世紀以來近代資本主義各國立法和比較法的發展更是聯繫密切。即使就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兩種不同社會制度的法律來說 ,雖然具有本質區別,但同樣存在可以相互借鑑之處。

促國際法發展

1945年《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法院所運用的國際法[2]包括「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這種一般法律原則的確定,顯然需要藉助於比較法的研究;它也有助於國際協議(條約、公約等)的達成。

推動法制研究

孟德斯鳩對東西方國家法制的研究,目的就在於論證他所說的「法的精神」。19世紀英國古代法制史學家H.J.S.梅恩對古代法的研究就是通過比較研究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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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學第一課(比較法學概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