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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係主體

法律關係主體,是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在我國,法律關係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構組織以及公民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法律關係主體 [1] 包括 公民(自然人)


主體是 法律關係的參加者 [2]

介紹 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

法律關係主體1.jpg

簡介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這裡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係主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

法律關係的分類

關係一

1.調整性法律關係和保護性法律關係。按照法律關係產生的依據、執行的職能和實現規範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調整性法律關係和保護性法律關係。調整性法律關係是基於人們的合法行為而產生的、執行法的調整職能的法律關係,它所實現的是法律規範(規則)的行為規則(指示)的內容。

法律關係主體2.jpg

調整性法律關係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法律主體之間即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如各種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關係、行政合同關係等等。保護性法律關係是由於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係,它執行着法的保護職能,所實現的是法律規範(規則)的保護規則(否定性法律後果)的內容,是法的實現的非正常形式。

它的典型特徵是一方主體(國家)適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體(通常是違法者)必須接受這種制裁,如刑事法律關係。

關係二

2.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係。按照法律主體在法律關係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為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係。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所建立的權力服從關係(舊法學稱"特別權力關係")。其特點為:(1)法律主體處於不平等的地位。

如親權關係中的家長與子女,行政管理關係中的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監督與被監督諸方面的差別。(2)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強制性,既不能隨意轉讓,也不能任意放棄。

與此不同,橫向法律關係是指平權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特點在於,法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財產關係,民事訴訟之原、被告關係等。

關係三

法律關係主體3.jpg

3.單向(單務)法律關係、雙向(雙邊)法律關係和多向(多邊)法律關係。按照法律主體的多少及其權利義務是否一致為根據,可以將法律關係分為單向法律關係、雙向法律關係和多向法律關係。所謂單向(單務)法律關係,是指權利人僅享有權利,義務人僅履行義務,兩者之間不存在相反的聯繫(如不附條件的贈與關係)。

單向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體系中最基本的構成要素。其實,一切法律關係均可分解為單向的權利義務關係。雙向(雙邊)法律關係,是指在特定的雙方法律主體之間,存在着兩個密不可分的單向權利義務關係,其中一方主體的權利對應另一方的義務,反之亦然。例如,買賣法律關係就包含着這樣兩個相互聯繫的單向法律關係。

所謂多向(多邊)法律關係,又稱"複合法律關係"或"複雜的法律關係",是三個或三個以上相關法律關係的複合體,其中既包括單向法律關係,也包括雙方法律關係,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調動關係,至少包含三個方面的法律關係,即調出單位與調入單位之間的關係,調出單位與被調動者之間的關係,調入單位與被調動者之間的關係。這三種關係相互關聯,互為條件,缺一不可。

關係四

4.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和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按照相關的法律關係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和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是人們之間依賴建立的不依賴其他法律關係而獨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關係中居於支配地位的法律關係。

由此而產生的、居於從屬地位的法律關係,就是第二性法律關係或從法律關係。一切相關的法律關係均由主次之分,例如,在調整性和保護性法律關係中,調整性法律關係是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保護性法律關係是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在實體和程序法律關係中,實體法律關係是第一性法律(主法律關係),程序法律關係是第二性的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等等。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