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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金融管理局,簡稱澳門金管局(葡萄牙語: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簡稱AMCM),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下轄的一個具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之公法人,且為具有法律人格之公共機關。在從屬上受行政長官監督。

歷史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中國開始了史無前例的經濟改革。從此,中國經濟成長迅速,同時也帶動了香港澳門經濟發展。正是因為這個良好的經濟環境,再加上當時管治澳門的葡萄牙政局穩定,澳門終於能夠利用這些條件而逐步成長起來。

為了適應這一新的形勢,當時的澳門行政當局充分認識到建立一個適當的金融監管架構的重要性,並在1980年設立澳門發行機構,用以監管包括銀行、保險和其它信用活動在內的金融業,以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發展、保障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澳門發行機構既負責發行本地貨幣,即澳門幣,又管理官方的外匯儲備,實際上扮演着准中央銀行貨幣發行局的角色。

在監管法律方面,銀行法令在1983年作了修訂,並在同年8月3日得以通過執行。十一年後,由於銀行業的飛速發展,一部新的銀行法,即『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又應運而生,並在1993年7月5日正式頒布實施[1]。保險監管方面,有關的法律也根據保險業的發展而分別在1981年12月28日、1989年2月20日及1997年6月30日實行或修訂。

由於設立了適當的監管機構,加上及時的立法和監管,銀行業與保險業在這一時期增長顯著。同時,經過多年的實踐澳門政府也認識到有必要清楚厘定監管機構的權力與責任。這樣,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2正式成立,並被賦予明確的職能以及行政、財政與財產的自治權。

引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成立[2]。為了更加符合一般慣例,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易名為澳門金融管理局3,但原有的職能和權責全部維持不變。此外,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澳門金融管理局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託,為其管理儲備基金

除了根據現行的法例對本地貨幣及金融市場進行監管外,澳門金融管理局還向特區政府就如何促進金融業持續增長、實現金融業的長期穩定與發展提出政策建議。為了使澳門能夠發展成為一個金融服務中心,澳門金融管理局已經着手進一步完善現行的有關法律制度並引入國際性的最佳營運方法。此外,澳門金融管理局還負責對澳門幣的對外清償能力進行監控,並確保其完全自由兌換。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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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