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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2款),是指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煽動是指行為人以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對他人進行鼓吹煽動,意圖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動的內容或去實行所煽動的分裂國家的行為,而並非行為人自己實行,這是煽動分裂國家罪與分裂國家罪[1]的根本區別。煽動的對象,可以是一人或眾人。煽動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是發表言論、散布文字、製作、傳播音像製品等等。

目錄

概述

煽動分裂國家罪,是指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本罪在客體、主體。主觀要件方面與分裂國家罪相同。

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是指竊據地方權力,抗拒中央領導,脫離中央,搞地方割據或地方獨立,或者製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破壞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只要行為人進行以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為宗旨的煽動行為,不管其所煽動的對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行為,都應屬於本條規定的煽動行為。本罪屬於行為犯罪,行為人只要具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應構成犯罪既遂。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統一。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為分裂國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和整體性。組織既包括預備過程中的組織,也包括實施過程中的組織。所謂策劃。是指為分裂國家而暗中密謀、策劃,實際上是處於一種犯罪預備的狀態。所謂實施,是指已經着手,個人或有組織地將策劃的內容付諸行動。組織、策劃、實施是分裂國家行為的不同形式及發展階段,都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度不同的實行行為。

所謂分裂國家,是指破壞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其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動亂,搞民族分裂,破壞各民族的團結和國家的統一。

二是搞地方割據,另立偽政府,抗拒中央的領導,破壞國家的統一。

破壞國家統一是分裂國家的一種特殊形式或結果,分裂國家則是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手段。分裂國家的手段多種多樣,不論此種行為是否造成危害結果,只要行為人具有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事實,就構成犯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2]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但在實際中,實施這種行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的野心家、陰謀家和反動的民族主義者。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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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處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