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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轄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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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轄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特殊地域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以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或標的物及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的一種管轄制度。一般適用於種類複雜的民事訴訟案件。

特殊地域管轄的特點

在特殊地域管轄中至少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且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進行起訴。因此,特殊地域管轄從當事人角度看屬於「選擇管轄」,從法院角度看屬於「共同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的特殊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對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如下: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中的特殊地域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涉及如下兩類: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原告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需要說明的是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2、涉及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是指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