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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米炸彈案
圖片來自tvbs

白米炸彈案為2003年至2004年之間在臺灣一連串公共場所遭放置爆裂物的事件。

後續

臺北地檢署於2005年1月24日以非法製造炸彈、恐嚇等罪名起訴楊儒門,其於同年10月19日遭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後於2007年6月21日獲得總統特赦,但仍保留犯罪記錄。

事件經過

2003年起臺灣北部發生一連串公共場所遭放置爆裂物的事件。11月13日,臺北市大安森林公園男廁所發現爆裂物,內含電池啟動器、雷管、黑火藥、及汽油。11月22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前人行道上的電話亭內也發現貼有電腦打字「炸彈」、「不要進口稻米,政府要照顧人民」,側面寫有「拉發」的飲料罐,內含黑色火藥、一小包白米、電池、引線、開關、及汽油。此後又有多宗類似事件,除了一件在新竹、一件在中壢之外,其餘都在台北。媒體開始使用「白米炸彈客」稱呼放置炸彈者。期間「白米炸彈客」亦投書媒體,除承認放置炸彈之外,也表達「不要進口稻米」、「政府要照顧人民」的訴求。2004年11月12日教育部外紅磚道遭放置爆裂物,這是此案最後一次事件。2004年11月26日嫌犯楊儒門[1] 在弟弟的偕同下前往警局自首。自2003年11月13日至2004年11月12日楊儒門共放置17顆爆裂物。

參考文獻

  1. 楊儒門,news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