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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記載事項是一個專有名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名詞解釋

相對記載事項是指某些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失效的事項。如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作為相對記載事項。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1)付款日期

付款日期指支付匯票金額的日期。匯票除見票即付外,其金額一般是在簽發匯票後一段時間才支付。

見票即付匯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出票後定期付款是指匯票上記載的從出票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這是從出票日作為起算日,直到匯票上記載的一定期間(如2個月)的末日為到期日。見票後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於付款人承兌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如見票後3個月付款或承兌後6個月付款等。這裡的起算日即是見票日。

(2)付款地

付款地指匯票金額的支付地點。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付款人沒有經營場所的,以其住所為付款地,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解釋,經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後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這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的地點。

本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的相對記載事項為付款地、出票地:

(1)付款地

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確定的金額的地點,也就是本票債務人履行其付款義務的地點。有確定的付款地,有利於當事人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所以,票據法規定,本票上記載付款地的,應當清楚、明確。

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這並不意味着本票無效。票據法對沒有記載付款地的本票,規定了補救的途徑,即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所謂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是指出票人經營其業務的處所,也就是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所在的處所。因為本票具有流通性,在本票載明的金額最終得到支付以前,本票可以流通到不同的地方,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那麼,到付款之時,就需要確定一個地點以進行支付,否則,當事人之間就容易在履行地上發生糾紛,影響本票金額的支付。由於本票是出票人簽發並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付款的票據,所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

出票地是指出票行為完成的地點,也就是出票人簽發本票的地點。出票地表明了出票人在什麼地方簽發了本票,是表明本票真實、有效的證據之一。所以,票據法規定,本票上記載出票地的,應當清楚、明確。

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出票地,這並不意味着本票無效。票據法對沒有記載出票地的本票,規定了補救的途徑,即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1)付款地

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確定的金額的地點。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這並不意味着支票無效,即視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

出票地是指出票行為完成的地點,也就是出票人簽發支票的地點。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出票地,這並不意味着支票無效,即視為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