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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眾子,外文名:SONS [CHILDREN] OF GOD,基督教聖經專名。

《聖經[1]》是猶太教與基督教[2]的共同經典,出於希伯來文kethubhim,意為「文章」,後衍意為「經」;希臘文作graphai,拉丁文作Scripturoe,漢譯作「經」。

簡介

Ⅰ 舊約中

a. 屬「神」這類別的個人

在閃族語文中,「兒子」(來:be{n,亞蘭文:bar)一詞通常指某一個類別的成員,例如「以色列的兒子」代表「以色列人」,「大能之子」代表「英勇的人」。在希伯來文中,「神的兒子」代表「神」或「像神的人」,而非指「(耶和華)神的兒子」。在伯一6,二1,卅八7和詩廿九1,八十九6,「神的眾子」指耶和華的天上扈從或下屬,不過七十士譯本的約伯記稱他們為神的使者(參:申卅二8,LXX;RSV 譯為「照神的眾子的數目」,支持的古卷有希伯來文的死海古卷 4Q Dtq, MT 則作「以色列的眾子」〔譯註:和合本作「以色列人」〕)。同樣地,但三25中的「眾神之子」,在三28中也被稱為「猶太人之神的使者」。

在創六1-2,「神的兒子們」與人的女子對照,暗示前者並非該隱的代後代。許多解經家認為這些經文涉及異教神話,脫胎自多神教的背景。另一些則主張這段經文乃指邪靈附身的人,或指墮落的天使(參:彼前三19-20;猶6)。然而,下述第二類解釋似乎更具吸引力。

b. 被神任命行使神審判權的人

在出廿一6,廿二8-9、28,「神」(來:~#lo{hi^m)可指「審判官」(AV 及 RV 旁註),即神的代表,操生殺之權(參:代下十九6),詩八十二6所指的可能也是這種情形。

舊約世界稱君王為「某神之子」,以色列也按下文c的意思有類似做法。祈連(M. G. Kline)認為創六1-2便反映了這種用法,指洪水前遠古世代的統治者(WTJ 24, 1962,頁187-204)。

c. 與耶和華有立約關係的人

神兒子的身份主要表示與神有立*約的關係,可用於 (i) 以色列整體(「以色列是我的長子」,出四22;參:何十一1); (ii) 一般以色列人(「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申十四1;參:何一10,後來猶太教亦以此指個別的以色列人,如:所羅門智慧書二18); (iii) 大衛後代中的君王,耶和華的受膏者,他將永遠統治神的子民(「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詩二7)。雖然舊約有時候採用了出生、年幼、成長等比喻(何十一1;申卅二6;賽一2,六十三8),也期望神的子民在品格上要肖似他們的天父,但這種關係並非從肉身來的。基本上,神兒子的名分是藉着立約而確立的。申十四1-2清楚說明了以色列的兒子名分的立約背景。雖然彌賽亞君王(正如他所代表的以色列)被稱為「長子」(詩八十九27)及耶和華所「生」的(詩二7),但他的身份同樣是出於神與他所立的約(詩八十九28;撒下廿三5)。此約的條款(「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撒下七14)與神和以色列立約的條款(「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耶卅一33)是相仿的。

Ⅱ 新約中

新約提及「神的兒子(臘:hyioi)」和「神的兒女(臘:tekna)」,兩者的意義並無明顯分別。新約的用法是基於舊約對「神的兒子們」一語的一些用法。

a. 路廿36

這節經文──「和天使一樣,既是復活的人,就為神的兒子」──反映詩廿九1,八十九6和申卅二8(LXX)里「神的眾子」之用法,意指在神面前的天上活物,與「今世之子」相對。許多猶太人都相信蒙神揀選的人將會得着這身份,不過基督的復活給它帶來了更獨特的意義。

b. 行事有神樣式的人

路六35的「你們也必作至高者的兒子」,意思與「你們會像神」大致相同。「……的兒子」是慣用語,代表「有……的特性」或「作……的工」(參:約五19有關學徒兼兒子的比喻式描述),太五9和五45里的「神的兒子」也是這個意思。耶穌在約十34-36所引用的詩八十二6,似乎是這方面的舊約例子,指審判官乃行使神所操的生殺權的人。保羅在弗五1的簡單比喻──「你們該效法神,好像蒙慈愛的兒女一樣」──反映了這種習語,不過這句話也假設了「兒女」與他們的天父有更深一層的關係。

c. 以色列的兒子名分

以色列整體為神的兒子(「以色列是我的兒子,我的長子」,出四22)這個觀念,清楚見於保羅的思想中(如:羅九4,「他們是以色列人,那兒子的名分……都是他們的」),在其他新約的經文裡也非常突出。經文有時候暗示耶穌成了這兒子位分的代表和體現,就如太二15及有關祂受洗和受試探的描述所反映的。然而,即使不與基督的兒子位分拉上關係,「神的兒子(或兒女)」一語仍令人想到它在舊約是代表神的約民,他們要反映神的聖潔。就算弗五1隻是比喻,腓二15──「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作神無瑕疵的兒女」──卻是不折不扣地根據摩西之歌(申卅二5-6、18-20),而林後六18則取材自若干與立約有關的經文(如:賽四十三6;撒下七14)。約十一52所說「神四散的子民」亦即以色列家迷失的羊(參十16),這概念無疑來自結卅四和卅七,雖然我們不能肯定約翰在此僅指猶太信徒還是所有信徒。

然而,來二10-17將神子民的兒子位分與耶穌特殊的兒子位分拉上關係。(13-14節的引句中,「兒女」採用了另一個字── paidia。)在此,耶穌的兒子位分是那賦予大衛的後裔、彌賽亞君王的兒子名分(詩二7;撒下七14,引於來一5);這名分類似以色列因立約而得的兒子位分,又或是其縮影。「許多的兒子」是指「亞伯拉罕的後裔」,是在基督道成肉身以前已蒙揀選的「兒女」。他們藉着聖子被領「進榮耀里」:聖子親自成了「血肉之體」,並藉着自己身體的死成就了他們的救恩。

d. 保羅在羅馬書及加拉太書的論點

雖然保羅承認「兒子的名分」屬於以色列人(羅九4),但他堅持不是所有以色列的後裔都是真正的「以色列人」,因此,不是「肉身所生的兒女」,而是「應許的兒女」才是「神的兒女」,才能真正承受產業(羅九6起)。

以此為準,「神的兒女」包括外邦人和猶太人,因為「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加三26)。羅八詳述有關兒子名分的教義,保羅在該處提出 hyiothesia ──通常譯作「*收養」──的概念,這字在當代希臘文指合法領養兒女(見 MM),但是我們不知道這觀念對保羅的影響有多深。雖然羅八15(RSV 在此處把 hyiothesia 譯為 'sonship' 〔「兒子位分」〕〔譯註:和合本作「兒子」〕)和加四5均對比兒子與奴僕的身份,但兩節經文(至少後者)的 hyiothesia 顯然指一個孩子在「父親豫定的時候」承受產業一事。這方面主要的先例是,神按照祂恩典的自主運作,先後宣布以色列和大衛後代中的君王為祂的兒子。以色列(出四22)和彌賽亞(詩二7,八十九27)均被稱為神的「長子」,這與他們的兒子名分並無矛盾之處,而新約信徒的 hyiothesia 更差不多等於屬靈的〔重〕生。羅八23指出信徒的 hyiothesia 尚未實現。雖然這同樣與「救贖」(自奴役中?)有關,但其正面的行動卻是把「神的眾子顯出來」,表明他們所已具有的身份。信徒的兒子名分與基督的兒子名分不可分割(羅八17),並由聖靈所印證和引導(八14、16),而這位分的本質必彰顯出來──當那一天,基督的兒子名分必顯露人前,神所揀選的人也必顯露為「效法他兒子的模樣,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八19、29)。

e. 約翰

約翰的「神的兒女」一概念與保羅這方面的概念只有重點上的差別。約翰一般只用 tekna,而將 hyios 專用於基督身上。魏斯科(Westcott)認為,約翰故意避免用 hyios 那「具有特定尊嚴和特權的名字」來形容基督徒與神的關係,因為「他認為他們的身份並不是『收養』(hyiothesia)的結果,而是新生命從胚芽至完全成熟的結果」。然而,魏氏似乎言過其實了。約翰無疑利用自然出生和隨之而來的關係為比喻(如:約壹三9),但他也同時清楚知道舊約的背景,曉得以色列的兒子名分是出於神的揀選和呼召。我們在上面已討論過約十一52。約一12的「神的兒女」可以解釋為那些在道成肉身以前相信的以色列人。無論如何,他們不但是「從神生的」,而且也被授予「神的兒女」的地位:「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RV)。再者,信徒在約壹三及四中也被稱為「從神生的」,這特別指他們能仿效神慈愛和公義的性情;然而,獲「神的兒女」一稱號仍然是個特權,是神透過「稱呼」所賜予的(三1)。雖然現今藉着行為可以「顯出」誰是神的兒女(三10),但他們最終的形態則「還未顯明」,要等到神的聖子顯現的那日,他們才會顯現,並完全反照天父的形象(三2);這形象是在聖子裡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