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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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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又稱利益償還請求權,是指票據權利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保全手續欠缺而消滅時,持票人對出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內,請求返還該利益的權利。

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票據法》第18條: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首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應包含以下構成要件:

(一)票據權利曾經有效成立並存在。

1.票據本身合法有效,具備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

2.權利人合法有效地持有票據。

(二)票據權利因時效屆滿或手續欠缺而消滅。

(三)出票人或者承兌人因持票人喪失權利而獲利。

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人

票據利益返還的請求權人應當為票據權利消滅時的合法持票人,包括最後的被背書人、因被追索而償還了票據債務後取得票據的背書人、保證人。從請求票據利益返還的主體資格上,存在如下幾個爭議焦點:

第一,如果沒有實際持有票據,能否請求返還票據利益?

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構成要件之一是票據權利曾經有效存在。沒有實際持有票據,就應當通過出示除權判決等其他形式證明其曾經享有票據權利,無法證明的,則不具備主張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第二,因交付而取得票據之人,可否成為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人?

結合《票據法》第31條,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再結合第11條,「其他合法方式」應為法人的合併、遺產的繼承等特殊情形,因此「其他合法方式」不應包括單純交付。因此,因單純交付而取得票據之人不享有票據權利,也不是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人。

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爭議

1、從票據權利滅失之日起起算。此觀點根據《票據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的,該權利轉化為民事權利,享有票據權利返還請求權,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因此在票據利益喪失後當事人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應從票據權利滅失之後起算訴訟時效,計算三年。

2、自拒付日之後開始起算。此觀點有兩種不同的論證路徑,第一種論證路徑認為只有在持票人請求票據兌付被拒絕時,其權利才受到實質性侵害,訴訟時效自此開始計算,而不是自票據權利喪失,比如向出票人和承兌人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未請求付款即認定為權利受到實質性侵害。另一種論證路徑認為票據權利消滅後,持票人遭受拒付,如果付款方為銀行,則銀行持有該筆款項屬於不當得利,構成侵權,故不應該從主張票據權利期限屆滿次日起算,而應當以持票人提示銀行付款被拒之日視為持票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更為妥當。

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五條: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八條: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2.1.1)第二百二十五條: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