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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繼受取得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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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繼受取得是一個專用名詞。

現代漢字是指楷化後的漢字[1]正楷字形,包括繁體字和簡體字。現代漢字即從甲骨文、金文[2]、籀文、篆書,至隸書、草書、楷書、行書等演變而來。漢字為漢民族先民發明創製並作改進,是維繫漢族各方言區不可或缺的紐帶。現存最早可識的漢字是約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後的金文, 再到秦朝的小篆 和隸書, 至漢魏隸書盛行,到了漢末隸書楷化為正楷,盛行於魏晉南北朝,至今通行。

名詞解釋

票據權利繼受取得,是指受讓人從有處分權的前手權利人處取得票據,從而取得票據權利。包括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和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的主要內容

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是指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從有票據處分權的前手權利人處取得票據,從而取得票據權利。票據的背書轉讓,是最主要的票據權利繼受取得方式。此外,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或追索義務人償還追索金額後,取得票據,也是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

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是指非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而是民事權利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權利。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債權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權利,也包括依繼承、公司合併、營業受讓等方式取得票據權利。此種繼受取得,通常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護,而不能得到票據法對合法持票人權利的特別保護,不能主張抗辯切斷和善意取得等。

票據權利繼受取得的方法

按一般票據法,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有兩種方法:背書的交付和單純的交付。除此之外,票據權利還可因票據法以外的原因而發生繼受取得。如企業的合併、繼承等。持票人取得有背書人背書的票據,按背書的連續性而取得享有持票人的權利。

這種權利在票據法上的法律效果是:

①該持票人被推定為票據所有人及權利人;

②票據債務人因對於該持票人履行付款或償還義務而即免除票據上的責任;

③第三人由該持票人善意受讓票據的,當然取得票據權利。行使票據權利的行為,是指持票人請求付款,或請求背書人,或匯票、支票出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給付追索金額行使票據權利的證券上行為或非證券上行為。

一般有提示付款行為和作成拒絕證書的請求行為。票據權利的行使有時間、地點的限制。

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7條規定,我國票據時效的期間分為三種:2年的期間、6個月的期間、3個月的期間。

一、付款請求權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給付,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實踐中人們常稱此權利為主票據權利。

付款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參加承兌人、參加付款人等,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關於付款請求權,我們一定要知道其構成要件:

第一,持票人持有處在有效期內的票據,其中匯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見票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以內。如果票據已經過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便喪失。

第二,持票人須將原票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據原件的,不能請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第三,持票人只能請求付款人支付票據上確定的金額,付款人須一次性將債務履行完畢,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請求少於票據確定的金額付款。

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後,必須將票據移交給付款人,原票據上的權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債務人請求付款,從而使付款請求權呈持續狀態。

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後,如果發現該票據有偽造、變造情況的,有權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請求返還所給付的金額。這是對票據權利不確切的處置。

二、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即為追索權。

由於這個請求是在第一次請求未果後的再次請求,所以將其稱為第二次請求權,是票據權利的再次行使。

追索權的追索對象視票據種類的不同,可以分別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和參加承兌人,這些人在票據中的地位是連帶債務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相同權利。

參考文獻

  1.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漢字,搜狐,2022-03-30
  2. 華夏古漢字《金文》,搜狐,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