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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國有資產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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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國有資產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背景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的經濟飛速發展,國有企業改革的步伐不斷加快,但是國有企業、公司中的一些單位主管人員損公肥私、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的現象比較嚴重,且有的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也以各種名義私分經手、管理、使用的國有資產[1],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面對有些地方和部門私分國有資產行為愈演愈烈的現狀,司法機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貪污罪、賄賂罪、挪用公款罪,由於規定為犯罪時間較早,各司法機關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最高審判、檢察機關也先後發布了許多司法解釋,查處起來駕輕就熟,但私分國有資產罪規定為犯罪時間較短,且從字面上存有歧義,許多問題不好把握。

犯罪構成要件

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所謂國有資產,包括依法經由上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國有資產。例如稅務機關掌握着的納稅人依法上交國家的稅款等等。國家對單位的財經分配,有一整套宏觀管理制度,例如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國有企業,凡實行承包經營者,國家均試行資金分賬制度:將該企業掌握的資金分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其中,凡國家資金,不得用作企業職工集體福利基金或用作職工獎勵獎金等。否則,即屬違背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不法行為,其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者,更進一步地侵犯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數額較大者,即構成本罪。

客觀方面

私分國有資產罪概念上文已有所講,那麼我國刑法規定,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並處罰金。私分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設立的罪名。

主體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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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