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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竣工日期是工期的終點,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或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13.2.3界定為:「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竣工日期怎麼認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一般來說,如果建設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了竣工日期,則該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據該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工程交付的前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以竣工驗收合格日期作為竣工日期。同時,從合法、誠實信用原則考慮,應認定發包人使用工程日期即該工程轉移占有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的關係

通常意義上的「竣工」,其內涵包括通過竣工驗收之意,以便與純粹的「完工」相區別。但在確定竣工日期之時,需要考慮行業規則,考慮竣工日期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的不同。

竣工日期不同於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竣工日期是施工人完成工程建設的時間節點,其與開工日期首尾呼應,決定了工期長短和工期責任。竣工日期側重於「活幹完」,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側重於「檢查完」,兩者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如以驗收合格之日作為竣工日期,則變相延長了工期,對施工人有失公平。現有行業慣例中,多數觀點主張,工程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以驗收各方簽署意見並蓋章的驗收記錄形成時間為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一)》第9條並未排除當事人對於竣工日期的約定,如果當事人採用了行業示範文本或在專用條款中對竣工日期作了特別約定,則應當予以尊重。

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關係

完工日期是指施工方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施工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施工方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施工並且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或竣工驗收通過的情況下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

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先有完工日期,後有竣工日期。完工日期一般來說是施工方的單方行為,即施工方的完工。竣工日期與竣工驗收通過有關,一般來說是建設方與施工方的雙方行為。只有在工程經建設方竣工驗收通過,或者施工方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但建設方拖延驗收,或者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但建設方擅自使用的情況下,才有竣工日期一說。沒有上述所列的三種情況,就談不上竣工日期,但卻仍然存在完工日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