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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銀行押匯弊案
圖片來自setn

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為1979年間於台北金融圈所發生的押匯弊案,本案的三名被告於將近30年後終於沉冤得雪,獲得無罪判決確定。

本案凸顯出了臺灣司法審判體系的缺失,除間接促成中華民國立法院於2010年4月23日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之外,因其中張國隆、柯芳澤聲請冤獄賠償未果,大法官前後做出相關670、725兩號解釋,促使《冤獄賠償法》修改為《刑事補償法》。

事件發生

1979年,當時台灣的外匯存底僅約20億美元,但是經過初步調查,此案中第一商業銀行遭到「台運」等公司詐騙的押匯金額高達八百八十萬美元。國庫損失金額之大,震驚台灣。

押匯弊案爆發後,行政院台灣省政府中央銀行財政部交相指飭徹查。司法部門也展開動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首席檢察官褚劍鴻指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首席檢察官石明江主動偵查此案。檢方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偵蒐後,事件持續擴大,被限制出境的關係人從五名急遽增加到四十人;此外,台灣塑膠、台灣化學、台灣拉鍊等多家公司也因台運涉嫌惡意倒閉而受害,紛紛提出控告。隨著案情越滾越大,檢調偵蒐證物越來越多,弊情輪廓也越漸明朗,直指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濫行核准押匯,而且第一銀行總行疏於監督[1]

台北地檢處偵辦終結後,將當年擔任第一銀行中山分行副理、襄理的張國隆、柯芳澤、林泰治等人,以其多次利用主管、監督出口押匯等職務之便詐取該行的財務,或以該行資金違法准許押匯圖利,而依貪污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

歷審判決

本案於1980年1月12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成第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張國隆有期徒刑11年,被告林泰治有期徒刑11年,被告柯芳澤有期徒刑6年。其後經被告上訴,於1981年12月18日由臺灣高等法院作成第二審判決,被告張國隆改判有期徒刑9年,被告林泰治改判有期徒刑7年,被告柯芳澤改判有期徒刑5年。被告繼續上訴,最高法院於1982年11月30日將全案發回更審。其後本案共歷經12次的更審,一直到2007年8月23日才由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確定。

參考文獻

  1. 【第四章】第一銀行押匯弊案. [2013-08-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