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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賬制度是一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籍賬即戶籍管理。籍賬制度即戶籍制度是一項基本的國家行政制度。籍賬制度的主要內容為:登記人口和勞動力數字,按人口抽人頭稅,按勞動力徵發徭役和兵役。據史載,這個制度是戰國時期秦國的商鞅創造的。

《史記·商君列傳》載:秦孝公三年,頒布《分戶令》,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秦孝公十三年又規定「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即父子兄弟都必須分家立戶。由此,戶成為繳納賦稅的單位,一直延續了幾千年。

中國對籍賬的管理極為完備。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三年(486年),實行三長制。三長就是鄰、里、黨。其制為「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設置三長制,是為了防止百姓逃避國家課役。據《魏書》載,實行三長制後,「計省昔十有餘倍,於是海內安之。」

金代規定:「京府州縣郭下則置坊正,村社則隨戶多少為鄉置里正,以按此戶口,催督賦稅,勸課農桑。」(《金史》卷四十)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昭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先後以丁糧多少為序,凡十年一周,日排年(《明史》卷七十七)。里甲組織除了設里長、甲首外,還設有里書,協助里長編制黃冊,攤派稅收。

為了配合里甲制的推行,統治者又設置了黃冊制度和魚鱗圖,作為徵收賦稅的依據。《唐律》中的《戶婚律》規定嚴禁漏報戶口。凡漏報戶籍的,甲長處徒刑3年。里正也要依所轄區脫漏戶口的多少,處笞刑至3年徒刑不等。如果里正有意脫漏戶口以牟取私利的,以枉法論,處徒流直至加役流。《大清律》規定更細緻:若里正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一戶至五戶,笞五。

總之,籍賬制度是與封建的專制體制緊緊結合在一起的。它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讓農民為國家提供勞役和稅收。所以在西方國家,民主制度建立後就及時廢除了這種籍賬制度。

漢唐籍賬制度研究

《漢唐籍賬制度研究》是2010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榮強。本書收入14篇論文,利用新出的簡牘、紙本實證材料,並結合傳世的文獻資料,對漢唐籍賬文書的構成、內容,尤其是籍賬制度的發展演變進行了深入研究。

「籍賬」一詞的出現,應該是西魏蘇綽制「戶籍、計賬之法」以後的事。所以隋唐史籍中的籍賬,有時泛指各種名籍和賬簿,最基本的含義還是指戶籍和計賬這兩類文書。宋人溥撰《唐會要》,其「籍賬」一門搜列的內容也不外如此。單論戶籍的出現,可以追溯到戰國時期。《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獻公十年「為戶籍相伍」,這說的是按戶籍編制什伍,戶籍的產生還要在前。上世紀八十年代出土的張家山漢簡《戶律》,提及當時的戶籍有「田宅園戶籍、年細籍」,而我們也在走馬樓孫吳戶籍簡中見到「右某家口食若干」和「凡口若干事若干算若干事若干貲若干」結句不同的兩種文書。計賬出現較晚,通行的說法是根據《周書·蘇綽傳》的記載,為大統初年蘇綽所創。

圖書目錄

前言

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

一 戶籍簡的著錄格式

二 「鄉戶籍謂之戶版」

三 戶版的製作年代

《二年律令》與漢代課役身分

一 「傅」的涵義

二 漢初傅籍標準與景帝二年令

三 婦女從役問題

四 漢代的「半役」

五 漢代的「老」、「小」

長沙東牌樓東漢「戶籍簡」補說

一 「算卒」的解釋

二 東牌樓「戶籍簡」的形制與著錄格式

三 「戶籍簡」的性質

孫吳簡中的戶籍文書

一 戶籍簡的判定

二 戶籍中的鄉里集計

三 造籍制度

四 餘論

說「罰估」

一 吳簡所見免役資料試釋

一 「罰估」解

二 「刑手足」解

三 殘疾註記中的注「復」與不注「復」

四 免役的其他場合

孫吳戶籍結句簡中的「事」

一 對整理者意見的討論

二 後一個「事」指徭役

三 戶籍制度與「算」、「事」的涵義

四 前一個「事●」指課役口數

吳簡中的「戶品」問題

走馬樓戶籍簡的「中」字註記

從計斷九月到歲終為斷——漢唐間財政年度的演變

一 「計斷九月」與古代的粟作生產

二 秦及漢初的上計活動

三 縣道「八月上計」辨誤

四 夏秋兩稅與財政年度變革

五 北朝沿行漢魏舊制

六 財政年度的南朝化

《前秦建元二十年籍》與漢唐間籍賬制度的變化

一 《前秦建元籍》內容分析

二 造籍日期與財政年度的調整

三 籍貫書式與造籍制度的演進

四 戶籍文書類型及其功用的轉變

也談唐代的造籍日期問題

唐代「手實」與「計賬」關係考——以朱雷、宋家鈺的爭論為中心

附錄

孫吳《嘉禾吏民田家前》中的幾個問題

一 簡牘中的若干名詞

二 「吏民田家莉」的基本性質

三 簡牘中反映的畝制與畝產量

四 簡文中的租稅征納制度

五 倉吏專人分區經辦制度

孫吳《嘉禾吏民田家莉》「二年常限」解

一 有關說法的討論

二 「二年」非「一年兩熟

三 「二年常限」當為按「二年一墾的標準收租

徵引文獻要目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