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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機槍是裝備在飛行器上的小口徑自動武器,殺傷力較小,多裝備在輕型飛機或直升機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使用標準認為20毫米以下口徑為機槍,20毫米以上口徑為機炮。但各國有不同之區分標準[1]

目錄

歷史

航空機槍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開始安裝在各類軍用飛機上,擔任攻擊或者是自我防禦的角色。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之前,航空機槍的使用更加普遍,同時飛機上安裝的機槍數量也比過去為高。

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各國使用的航空機槍的口徑與當時步槍口徑相同,如聯合王國使用0.303英寸,德國使用7.92毫米,日本使用7.7毫米,美國使用的0.30英寸等。由於全金屬結構逐漸取代木頭與蒙皮,使得步槍口徑的航空機槍缺乏足夠的殺傷力,各國轉而開始尋求提升火力的解決方案。有些國家改用口徑較大的機槍,譬如美國改用0.50英寸,德國改用13或15毫米的設計。其他國家則以航空機炮取代機槍,其中又以20毫米機炮的使用最為普遍。

二戰末期攔截大型轟炸機的經驗,以及朝鮮戰爭時期噴氣機作戰的需要,航空機槍逐漸自戰鬥機、攻擊機與轟炸機上消失。但是基於航空機槍本身和彈藥的重量,體積較小,后座力較低的緣故,輕型飛機與直升機仍舊大量使用航空機槍。

安裝型態

航空機槍的安裝型態可以分成兩類:固定與活動。

固定安裝

固定安裝是將機槍與機身或者是機翼的某個部位連接,在使用的時候槍口的方向僅能依靠飛機的飛行方向和姿態來改變。常見安裝的位置包括機翼,機頭或者是以莢艙容納機槍與彈藥,再與機身或者是機翼連接。

當航空機槍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出現在軍用飛機上時,這兩種安裝方式都被廣泛使用。其中固定安裝受限於當時飛機的結構與雙翼設計,能夠承受機槍重量與后座力的位置集中在機身或者是機翼和機身接合的地方,為了射擊時瞄準的便利,大多數的固定安裝是位於駕駛員前方的機身上,與駕駛員的瞄準線重合。這種安裝需求導致射擊斷續器的出現。另外一個需求是當機槍故障無法射擊的時候,方便飛行員排除故障。

安裝在接近機身前方,靠近發動機的位置產生一些缺點。最主要的缺點是空間不夠,使得機槍的口徑,數量以及攜帶的彈藥量都得要滿足狹小空間需要。最常見的情況是在該處安裝兩挺步槍口徑的機槍。部分這一類設計的飛機在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時仍舊服役中,充分顯露出火力不足以及擴充空間有限的問題。

到1930年代全金屬結構與單翼機逐漸成為主流之後,固定安裝的位置也擴展到機翼上,有效解除原先的限制。然而安裝在機翼的機槍與飛行員的瞄準線平行而不交會,增加射擊上的困難,因此每一挺機槍都需要像機身的方向傾斜少許角度,使得兩邊機翼上所有機槍發射的子彈,會在機身前方的固定距離(譬如250米)交會,飛行員只要與目標保持在該固定距離上就得以命中。這個距離的設定需要在地面調整好,每個國家設定的距離有各自的標準。

除了口徑,數量和彈藥量以外,安裝在機翼上的另外一個優點是提高射擊速率。安裝在機身前方的機槍,子彈往往要通過螺旋槳旋轉的區域,為了不傷害到螺旋槳,射擊斷續器會限制機槍發射子彈的時機,從而限制機槍短時間內可以發射的子彈數量。當機槍安裝在螺旋槳的範圍以外,機槍的射擊速率不再受到螺旋槳轉速的限制,也就提升機槍的有效破壞力[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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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