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行政事業性收費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化石,是歷史的載體,是前人智慧的結晶[1],是有着鮮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濃郁的文化意蘊、獨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結。漢字之美[2],美在形體、美在風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名詞解釋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關於繼續執行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號)

政策內容: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繼續執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繼續免徵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註冊費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和《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第三條規定的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政策解讀

1、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並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徵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的藥品,免徵藥品註冊費。執行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關公共事業和設施保障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決定免徵、停徵或減征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溯源

行政事業性收費概念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是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統稱,改革開放以前這類費用稱作「規費」。在計劃經濟時期,「規費」的收費項目少、標準低,列入財政統一管理。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概念。改革開放以後,隨着我國經濟社會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收費項目和規模相比計劃經濟時期都有較多增加,一段時期也存在項目過多、標準過高、範圍過大,甚至存在亂收費等問題。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基本特徵

1、強制性。其收費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的其他機構,收費與其管理職能聯繫在一起,因此,被收費人不能拒絕,具有強制性。

2、特定性。其收費對象不是全體納稅人,而是接受特定服務或特定管理的單位或個人。

3、補償性。收費只是為了補償提供管理和服務過程產生的成本,不以盈利為目的。收取的費用是為了彌補實施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不應由全體納稅人承擔的直接成本,因此,具有補償性。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批程序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批程序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中央單位申請設立收費項目,應當統一歸口由中央主管部門的財務機構負責提出,並以部(委、局)級公文形式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單位、省以下單位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的方式,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確定。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收費項目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收費項目名稱、收費理由、收費目的、收費對象、收費範圍、收費標準、收費單位、收費方式、執行期限、收費收入解繳方式、預計年度收費金額,以及收費單位的性質、人員、經費來源狀況和財務管理體制等。同時,還應提交有關收費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按照國際慣例或國際對等原則申請設立的收費項目,還應當提交有關資料。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的,應當對收費理由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設立收費項目文件後,應當對申請文件的形式及其包括的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申請文件作出相應修改或補充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在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應當對收費項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規定等內容進行審查,對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繳費人和其他相關部門或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作出審批或審核收費項目的書面決定。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或審核收費項目書面決定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具體理由。

第二十二條 審批或審核收費項目的書面決定,以公文形式發布。其內容包括:審批收費項目的依據、收費單位、收費項目名稱、收費對象、收費範圍、收費環節、收費方式、收費期限、收費票據、收費性質、資金管理、解繳方式、監督檢查等。對不予批准的收費項目,應當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三條 省級政府就其擬審批的專門面向企業的收費項目,以公文形式徵求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意見時,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及時以公文形式作出答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