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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是一個專用名詞。

現代漢字是指楷化後的漢字[1]正楷字形,包括繁體字和簡體字。現代漢字即從甲骨文、金文[2]、籀文、篆書,至隸書、草書、楷書、行書等演變而來。漢字為漢民族先民發明創製並作改進,是維繫漢族各方言區不可或缺的紐帶。現存最早可識的漢字是約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後的金文, 再到秦朝的小篆 和隸書, 至漢魏隸書盛行,到了漢末隸書楷化為正楷,盛行於魏晉南北朝,至今通行。

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管轄是人民法院系統內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行政訴訟管轄的確定,既要考慮到便於人民法院審判,又要有利於人民法院排除各種干擾,公正辦案;既要考慮到便於行政機關應訴,又要充分保障原告行使訴訟權,便於原告起訴;既要考慮到各人民法院承擔審理行政案件的合理性與可能性,又要兼顧各級人民法院分擔的工作量的適當與均衡。

行政訴訟管轄的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訴訟管轄主要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大類。

一、級別管轄

(一)基層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1.除法律規定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之外,都應由基層法院管轄。

2.特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下級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法院決定。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何為「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以下情形屬於「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一)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三)其他重大、複雜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在日常審判實踐中,高級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作為行政訴訟案件的第一審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和指導轄區內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的審理工作,審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和申訴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當事人只有確定了案件的級別管轄法院之後,才可能進一步確定地域管轄;在確定了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之後,才能最終確定行政訴訟的管轄問題。

(一)一般地域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行政訴訟的一般地域管轄可歸納為:

1.原告就被告原則,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2.經複議的案件,且複議機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經複議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為共同被告時,在級別管轄方面,是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而不是複議機關來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二)特殊地域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涉及如下兩類: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原告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需要說明的是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2.涉及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是指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三)跨行政區域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根據該法律規定,跨行政區域的管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法院,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都可以實現跨區域管轄。

行政協議案件約定管轄

依據最高法《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當事人書面協議約定選擇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協議履行地、協議訂立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從其約定,但違反基本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1.約定方式:書面方式約定管轄法院

2.約定的管轄法院: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協議履行地、協議訂立地、標的物所在地等於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3.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

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

在行政訴訟中,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當事人認為並提出該人民法院對該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受案人民法院應對此進行審查,並分別作出移送或駁回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一)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

(二)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轄異議,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的。

參考文獻

  1.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漢字,搜狐,2022-03-30
  2. 華夏古漢字《金文》,搜狐,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