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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圖片來自aec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簡稱為原能會),為中華民國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於1955年,設有核能研究所、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輻射偵測中心,目前主要負責核能發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

沿革

  • 1954年聯合國大會第九屆常會審議美國提出「國際合作發展原子能和平用途」後,12月外交部建議行政院設立原子能研究機構,並參加國際原子能會議
  • 1955年5月31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成立,但相關業務由教育部科學教育委員會辦理,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部長兼任。
  • 1955年8月第一屆國際原子能和平用途會議召開後,原能會修正組織規程,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聘任,置常務委員5至7人、專任臨時人員4人。之後原能會再修正組織規程,分設3組(計畫組、技術組、總務組),置組主任3人、專門委員2人、專員4人、薦任主計員1人、秘書1人、委任辦事員2人、雇員2人,總員額為26人。
  • 1968年5月9日,總統令公布《原子能法》,規定設置原子能委員會。
  • 1970年12月3日,總統令公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原能會成為依法設置之機關,主委改為專任,總員額為專任41至55人、兼任9至13人。
  • 1979年7月27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公布,原能會完成設置綜合計畫處、核能管制處、輻射防護處、秘書處、人事室、會計室及六個專門委員會,另有核能研究所、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及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等三個附屬單位。
  • 1992年11月23日,原能會增設核能技術處。
  • 1996年1月26日,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改制為放射性物料管理局。7月17日,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改制為輻射偵測中心。
  • 2003年7月10日,原能會舟山路舊址由國立台灣大學接收,成為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系館。
  • 2010年2月3日,《行政院組織法》修正,確定裁撤原能會。
  • 2017年,原能會會徽改為紅黃藍綠四色原子環繞圖加黑色「原子能」與「AEC」字樣。
  • 未來原能會將裁編為直屬行政院的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1]

組織

  • 主任委員
    • 副主任委員(2人)
      • 主任秘書

行政業務單位

  • 綜合計畫處
  • 核能管制處
  • 輻射防護處
  • 核能技術處
  • 秘書處
  • 人事室
  • 主計室
  • 政風室

所屬機構

基金、委員會

基金管理會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
常設委員會
  • 原子能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審議委員會
  •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諮詢會
  • 核能四廠安全監督委員會
  • 游離輻射安全諮詢會
  • 放射性物料安全諮詢會
  •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
  • 法規委員會
  • 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 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委員會
非常設委員會
  • 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
  • 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規劃

未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將裁編,改制為直屬行政院之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行政院人事總處於2022年5月5日公布最新方案如下 [2]

  • 主任委員
    • 副主任委員(2人)
      • 主任秘書
      • 委員3-5人(任期3年得連任一次,政黨比例為1/2)

行政業務單位

  • 綜合計畫處
  • 核能管制處
  • 輻射防護處
  • 核能技術處
  • 秘書處
  • 人事室
  • 主計室
  • 政風室

所屬機構

基金、委員會

基金管理會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
常設委員會
  • 原子能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審議委員會
  •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諮詢會
  • 核能四廠安全監督委員會
  • 游離輻射安全諮詢會
  • 放射性物料安全諮詢會
  •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
  • 法規委員會
  • 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 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委員會
非常設委員會
  • 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
  • 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

行政法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