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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樹勛
1909年任兩廣總督
出生 1847年
湖南湘潭
逝世 1915年
國籍 中國
職業 政府官員

袁樹勛,歷任江蘇高淳、銅山知縣,1891年署理上海知縣。1895年任江西景德鎮知府,同年調任天津知府。1900年任湖北荊宜施道。1901年調任上海道台。1906年後歷任江蘇按察使順天府尹、民政部左侍郎,山東巡撫。1909年任兩廣總督[1],呼籲開國會、消禍萌,不為清政府所採納。次年辭官寓居上海。

人物簡介

袁樹勛(1847年~1915年)湖南湘潭人,字海觀,號抑戒老人。歷任江蘇高淳、銅山知縣,1891年署理上海知縣。1895年任江西景德鎮知府,同年調任天津知府。1900年任湖北荊宜施道。1901年調任上道台。1902年與駐滬領事團訂立《會審公廨追加章程》,又直接參與《蘇報》案的處理。1905年因英國陪審官德為門大鬧會審公廨案與領袖領事及英國領事交涉。同年,上海地方紳士李平書等發起地方自治運動,建議創辦城廂內外總工程局,袁表示同情。不久善後工程局撤銷,所有老城廂馬路、電燈事宜均由總工程局承辦。1906年後歷任江蘇按察使順天府尹、民政部左侍郎,山東巡撫。1909年任兩廣總督,呼籲開國會、消禍萌,不為清政府所採納。次年辭官寓居上海。

人物事跡

袁樹勛(1847-1915)湖南湘潭人。字海觀,號抑戒,晚號抑戒老人。光緒二十年,中日甲午戰爭期間,隨劉坤一在山海關辦理軍需。次年,以知府分發江西,會同上海法國總主教壓制貴溪等縣民眾反對法國教會侵略。旋調任天津知府。光緒二十六年,為湖北荊宜施道。尋到滬任蘇松太道。後宣布不准大米出口,並借用漕糧平糶,以緩和米價暴漲。光緒二十九年,通過租界當局造成「蘇報案」,查禁《蘇報》,逮捕章炳麟與鄒容,並企圖引渡,未成。年底,奉命宣布上海為中立區,照會日、俄兩國,申明其軍艦不得在中國沿江沿海口岸停泊、採運或作戰。次年,依美國要求,禁阻發行在上海印刷的《安徽報》。向駐滬領袖領事提出殺害周生有的俄兵由中、俄兩國會審。壓制上海抵制美貨運動。通知上海紳商集議籌辦上海城廂內外總工程局,試行地方自治。後任江蘇按察使、順天府尹、民政部左侍郎、山東巡撫、兩廣總督。宣統二年(1910年),辭職定居上海。

1908年10月20日,時任山東巡撫袁樹勛巡訪青島。這次赴青島,主要是暗訪外國人在山東內地侵害主權的問題。袁樹勛於12月29日上奏云:「查明 外人在山東內地有無侵害主權,並妥籌限制之法,查編修范之傑等原呈內稱:『外人於租界外設肆僑居,復於未經開港通商地方購置地畝,典賃房屋』一節。現飭勸業道、洋務局通飭各屬,若有外人在不通商地方開設行棧、私行貿易,立即照約禁阻。如有教士購置公產,仍照章辦理。」又云:「威海、膠澳兩處租界之外,險要甚多,尤應嚴飭文武地方官,督率營堡防守弁兵,隨時嚴密偵察,俾外人不能私行測繪,庶於沿海防務有益。」還云:「原呈又稱:『莒州一帶礦產,外人強欲代我開採』一節。查東省自膠澳租界訂約,暨五處礦務改訂合同以後,礦界甚廣,外人有分別采探之區。……今春因津浦路線定議,德人又思與膠沂路線牽涉,請給印照赴泰安等處探礦,經路礦局再三駁阻。」最後云:「凡條約合同載明之章,自應照章保護;如不載在條約合同,亦復藉詞幹涉,侵攬利益,即應設法駁阻,以示限制而保主權。」在清朝外交上,對國外人能有如此強硬態度,實是難得。

《凌霄一士隨筆·袁樹勛裁員減薪風波》略云:「樹勛既至,鑑於山東官場風氣之浮靡,度支之冗濫,首以裁員減薪為務。各司所冗員既多所裁汰,並限制任差者薪水,道員任總辦月二百金,知府任提調月百金余遞降。裁員聲中,官場大為恐怖之空氣所籠罩。」據記載,某學堂雜務司候補巡檢傅某,月薪三十金,僅夠糊口養家,被裁員後不得不全家都服生鴉片自殺。像這樣的例子舉不勝數,因此袁樹勛當時在官場中怨聲載道,同時他限制薪水的舉措也是不能貫徹到底。如山東高等學堂監督,月薪本三百金,當時一候補知府的月薪百金,袁樹勛改學堂監督月薪為一百五十金,是以學務為要差,月薪所以定在道員和知府之間。袁樹勛此舉固然有道理,卻抵擋不了走關係而通融者,地方名流任新政各差,動輒月薪二三百金,根本不理會袁樹勛限制薪水之規矩。此外,袁樹勛於1909年1月7日曾上奏參劾戒煙不力各員一折,結果包括知府蔡思榮和知縣龔敦仁在內21名官員被革職,禁煙檢查委員黃乃漢等13人着勒令回原籍。看來,袁樹勛在山東巡撫任內,尚重吏治。

政治腐敗,貪污受賄成風,乃是清朝的頑症。舉報官場此類惡風的奏摺接連不斷,但不見朝廷的果斷措施。御史胡思敬奏云:「兩廣袁樹勛,在湘潭侵吞捐款『二三十萬』;任上海道,以官款放債,盤剝私利,歲獲『七八十萬』;在五大臣出洋經費內買鎊匯兌,吞沒『數萬』;及升任山東,臨行在善後快徑提『十八萬』;初在廣東,揚言禁賭,得賭商賄『三十萬』,因以全省鹽務交賭商包辦,事成許再酬『二百萬』。」御史饒芝祥奏:「袁樹勛設門丁,屬僚晉見,『未納門包』者『逾日不面』;猶任用私人,虛報業績。兩御史均要求查辦。」然而,清廷以袁樹勛已開缺,「從寬免議」了事。以此來看,袁樹勛實非廉吏。

大鬧會審公堂案

1905年12月8日,已故官員黎廷鈺的妻子王氏,帶着15個女孩,並攜行李百餘件,乘坐長江班輪「鄱陽」號由四川到廣州,途徑上海。這15 個女孩裡面有桂花、 文香、陳梅玉、王菊安、楊羊寶等,系王氏應廣東親戚所託,從四川買來的,都有買賣憑據。但當時巡捕房只片面根據鎮江方面的來電,以為所系拐騙婦女,遂在碼頭以「拐騙人口」的罪名將黎王氏一干人拘捕,送往會審公廨審理此案,由會審公堂中國讞員關絅之、金紹城與英國陪審員副領事德為門( B.Twyman)進行共同審理。

而審理過程中,王氏所供陳詞與桂花等人所述相合,且買賣憑據確鑿。關、金以為未有實證,商請判押公廨女監另行復訊。德為門則認為此案應查核,犯人應交巡捕房看押候審。雙方於待審人合當

看押於公廨女監,還是巡捕房之事展開爭端。德為門驕橫無理地說:「 吾惟遵領事之囑,令捕房帶回人犯而已,不知有上海道也。」 被激怒的關絅之也針鋒相對地說:「 既不知有上海道,本人亦不知有貴領事」。至此雙方展開激烈爭鬥,以致拳腳相加。

此案影響牽涉極大,立即引起了社會巨大的輿論與反響,當時民眾,商會都集體會議討論此事。當時上海道台袁樹勛作為一個地方官,在整個對外交涉中,表現了少有 的堅決態度,與領事團數次交涉,也是大義凜然,寸步不讓。這次案件,其規模和影響雖不能與拒俄運動、抵制美貨運動相比,但同樣是民族意識覺醒的反映,是日漸高漲的民族 氣節和愛國主義的表現。

《申報》1905年12月9日載《公廨訊案巡捕房大起衝突》一文:……得供之下,與金六令商之,德君以此案並非拐帶,且系商宦婦女照章應押木廨,候將憑據、信件呈案核奪,不料,堂上正在會商,而某捕頭強欲帶回捕房, 致與廨差爭持,捕即用武毆差,受傷兩人,捕竟將該氏並女孩等置諸防盜之鐵馬車內而去,其時堂上下人聲鼎沸,司馬即與德君退堂。旋經親赴道署稟陳一切,道憲袁觀察立委魏 蓴塢大令代赴值年俄總領事署會商一切,似此衝突,蓋自設立會審公堂以來所未有也。

《申報》1905年12月12日載《字林報論哄鬧六日》一文:上禮拜五哄鬧公堂之事,蓋會審讞員關君欲將李王氏及幼孩等暫收改良,所以彼等之罪案尚未審實,而須查考其確據也。上海各國領事之意,謂將女犯管押公廨班房,殊覺不當 須押入工部局,此事已議及多時,惟尚未合於各領事之意見。今陪審官德為門君欲實行此義,而關君之竭力反對,則以服從中國上官之意,欲顯其在租界之勢力也。吾輩若將此事 放棄,則是放棄在租界範圍內之勢力矣。

以止二篇報道都發表是事發後數日以內,並援引了別報報道,再現了案發現狀。

當時社會各界對此事給予了高度的專注,《申報》亦就此發表了許多輿論與反響。

《申報》1905 年12 月10 日載《論會訊公廨鬨堂事》一文,態度鮮明,猛烈地抨擊租界當局的野蠻行徑。報道寫得入情入理,強調的是主權國家的民族尊嚴,這對正在高漲的民族主義熱情,不啻火上添油。

《申報》1905年12月13日、14日連續發表《論租界居民今日應盡之義務》、《論西人宜知公堂鬧事之由於誤會》兩篇文章討論此事。

事發當日,關絅之和金紹城即向袁樹勛力辭差使。第二天即12月9日,上海廣肇公所召開同鄉大會,寓滬廣東紳商代表徐潤、黃以權、陳維翰等 15 人領銜致電外務部、商 部,說明黎王氏系官家眷屬,扶柩歸籍,故僕從甚多,並非拐帶。下午,上海各界民眾聚集於商務公所,向英領事提出抗議。

《申報》1905年12月10日載《商會集議對付情形》一文,提出中國方面議決6條,可謂有理有節。

《申報》1905年12月11日載《論讞員不應辭差》一文:《申報》1905年12月14日載《袁道憲照會領袖總領事駁詰英總領事來文》一文:

為照會事公共租界會審公堂,英陪審員德副領事嗾捕毆差,侮辱華官,強奪無罪官婦李王氏,迫押西牢一案。迭經本道照會,貴領袖總領事各在案,惟昨准英總領事所 飭行之辦法云云,本道閱悉,不勝駭異,查會審章程,系奉總理衙門與各國大臣訂定飭遵,並非貴領袖總領事及各國總領事所能擅改,此次英德副領事以陪審員,而干預承審華官 ,判押華民之權,此種辦法,不知貴領袖總領事及各國總領事所擬者系何項章程,何時擬定,是否已經稟奉貴國政府及本國外務部認可,何以本道並未奉到本國外務部行知,亦未 承貴領袖總領事及各國總領事照會,且何以義美法各國陪審西員仍照舊章,並不遵照各國總領事所擬定之辦法辦理,本道深為不解。本道之意,以為此種辦法,必系出於英總領事 一人之私見,決非貴領袖總領事及各國總領事所擬定,是以特將英總領事來文,並本道復文各一件,抄送察核,英德副領事此案是否系遵貴領袖總領事及各國總領事所擬定者,即希迅賜示復。

10 日,在洋務局召見寓滬各紳士及各幫商董時,袁樹勛表示此事自當據理力爭,惟商民如有意見,務須稟由本道再與西人理論。這是一種外交手段,必須用文明 之手段,膽大心細地行事,萬不可輕舉妄動,以免節外生枝。

《申報》1905年12月11日載《紀中國官紳在洋務局會議情形》一文,文中寫到袁樹勛當日當眾說道:

今日各紳商到此,甚感盛情,此事由本道一人任之,如有一分之力,即當盡一分之心,去留利害,在所不計。

道台袁樹勛以中外簽定的條約為依據,給各國領事發出照會,他特別指出,「不圖文明之國而有此野蠻之人」,要通知工部局,務將擅奪女犯違章之捕頭斥責示儆。這個指示完 全站在老百姓的立場上,體現了中國官方維護本民族的決心。

事情最終傳到北京。當北京的商部知道這件事,發文批評英國當局,道——……此案華婦黎王氏由川來滬,如並無牽涉洋人案件,英官本不應干預,即使意見不合,亦應照約逐細辯論或請上海道會同領事官覆核,何得將廨員判語置之不顧,任意 違章,強奪改押。至西捕肆辱官長,無論中外法律均所不容。

這份文件,體現維護國家司法主權的意志和決心。而且,在社會共同的努力下,黎王氏的問題得以解決,而毆打中國官員的捕頭終於撤職。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