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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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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姦讀音yòu jiān,漢語詞語,意思指利用金錢、物質或者其他手段,引誘婦女(包括幼女)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它與強姦的區別在於手段的不同,強姦是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與其性交。而誘姦在其成奸時,婦女是表示同意的,但其同意是由於被欺騙和利誘,按其本質仍是違背婦女的意志。在有些國家的刑法中,將此類行為規定為犯罪。在我國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中國刑法中,沒有明確將此類行為規定為犯罪。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誘姦 [1]

外文名稱 entice and rape;seduce

拼音 yòu jiān

注音 ㄧㄡˋ ㄐㄧㄢ

性質 犯罪

依據 刑罰

解釋

引誘做逆亂之事。 用欺騙的手段使異性跟自己發生性行為。 誘姦,誘騙異性與自己性交,誘姦只是民間對欺騙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的俗稱,不是罪名,從行為特點上說,強姦表現為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誘姦表現為對被害人進行欺騙誘惑,使被害人自願發生性關係。

出處

唐·陸贄《李晟司徒兼中書令制》:"屬皇家不造,戎帥誘姦,重茲播遷,郊甸震盪。"參閱《舊唐書·李晟傳》。

沙汀《還鄉記》七:"始而誘姦,繼而慫恿對方日夜同公婆吵,終至於逼得那個不幸的女人走上絕路。"誘姦16歲以下的幼女就是強姦。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