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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質背書是中國科技名詞,屬於科技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名詞解釋

設質背書又稱質押背書,或質權背書。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的所為的背書,並將相關票據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這是屬於不轉讓背書,即背書人以票據權利為被背書人設立質權,在背書上寫有「質押」或「抵押」字樣。

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權利,並強以按設立抵押權的金額享有票據權利。在我國目前的經濟活動運行過程中,已經有大量的企業從事票據設質活動,如利用票據進行質押貸款。

設質背書(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係

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係,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係。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後,即背書人作成背書並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並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

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後,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並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償還。換言之,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質押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也必須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書並交付。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但如果在票據上記載質押文句表明了質押意思的,如「為擔保」、「為設質」等,也應視為其有效。如果記載「質押」文句的,其後手再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第二款還規定:「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這裡所指的匯票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以及為實現該等權利而進行的一切行為,如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受領票款、請求作成拒絕證明、進行訴訟等。

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籤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此外,貸款人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從事票據質押貸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押行為無效。

設質背書的三種效力

1、設定質權效力。根據背書人的意思表示而生。被背書人在票據權力上取得質權,作為債權的擔保。

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可以再背書,但只能為委任背書,不得為轉讓背書,也不能再為設質背書。

2、權利證明效力。被背書人得以背書的連續和持有票據證明自己為合法的質權人,不需要零星提出實質上的證據。

3、擔保效力。設質背書與委任背書不同,被背書人因背書取得實體權利,即從所取得的票據金額中優先受償的權利,所以背書人在無相反的記載時應負擔保責任,即應擔保付款。在票據債務人不能付款時,被背書人得對背書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摘錄於《票據法概論》(增訂二版);《票據法》(第三版))。

設質背書效力的理解

《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由此可知,設質背書,是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所為的背書,不產生轉讓票據權利的效力,質押背書給予被背書人的是質押權。如《日本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背書人記載「因設質」或其他設定質權之文句時,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基於人的關係抗辯背書人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明知有害於票據債務人而取得票據者,不在此限。另外,如果背書不連續,同樣不能夠證明背書人享有票據權利,當然也證明不了被背書有通過「質押背書」而享有的質押權。

也就是可以這樣理解,當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持票行使票據權利以實現其質押權時,須得憑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這些權利。若背書不具有連續性,被背書人應當舉出其他的證據,否則,會遭到票據債務人的抗辯。在一般的情況下,設質背書應以未到期的匯票設定質押而為背書,被背書人只是取得質權,並非取得票據權利,因此設質背書必須記載設質文句,應記明「質押」字樣,否則對善意取得人應負轉讓背書的責任。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即為質權人,有收取匯票金額的權利,雖然匯票所有權並未轉移,但是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對抗背書人的事由,對抗作為被背書人的質權人,但是質權人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除外。在理解質押背書的效力時,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被背書人行使質權,必須以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為前提條件,如果背書人如約履行債務,則被背書人就不能行使質權。但是,被背書人為保證實現其質權,在所擔保的債務未屆履行期,而票據到期時,被背書人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第二,被背書人實現其質權的方法,就是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行使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和追索權,從所得票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被背書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可以進行與此有關的一切行為,如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受領票款、請求作成拒絕證明、進行訴訟背書人之間的抗辯事由來對抗被背書人。第五,被背書人行使質權的方法以行使票據權利為限,不得將票據進行轉讓或者貼現;

第四,背書人應該對被背書人承擔提保付款的責任。在票據債務人不予付款的,被背書人可以對背書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