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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是中國專有文化名詞。

如今,一個擁有燦爛文化的中國,帶着豐富多彩的文化元素[1]屹立在世界東方。而中華文化的典型代表之一便是漢字[2]

名詞解釋

財政收支包括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兩個方面。財政收入是國家為了保證實現政府職能的需要,通過稅收等渠道集中的公共性資金收入;財政支出則是為滿足政府執行職能需要而使用的財政資金。核算財政收支總額,是為了進行財政收支狀況的對比。收大於支表明盈餘;收不抵支,則表明出現財政赤字。如果財政赤字過大。就會引起社會總需求的膨脹和社會總供求的失衡。

審計法「財政收支」的內涵

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收入;

(三)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有一定的區別,審計法所稱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行會計核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財政收入

財政收入指國家財政參與社會產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實現國家職能的財力保證。主要包括:

(1)各項稅收:包括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進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貨物退增值稅和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船舶噸稅、車輛購置稅、關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煙葉稅等。

(2)非稅收入:包括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和其他收入。財政收入按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劃分為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本級收入。

總會計核算的收入包括稅收收入、非稅收入、投資收益、轉移性收入、其他收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和專用基金收入等。

1.稅收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籌集的納入本級財政管理的稅收收入。

2.非稅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籌集的納入本級財政管理的非稅收入。

3.投資收益是指政府持有股權投資所實現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4.轉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級政府財政之間進行資金調撥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補助收入、上解收入和地區間援助收入等。其中,補助收入是指上級政府財政按照財政體制規定或專項需要補助給本級政府財政的款項。上解收入是指按照財政體制規定或專項需要由下級政府財政上交給本級政府財政的款項。地區間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財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財政轉來的可統籌使用的各類援助、捐贈等資金收入。

5.其他收入是指政府財政從其他渠道調入資金、豁免主權外債償還責任,以及無償取得股權投資等產生的收入。

6.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是指政府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等資金收入。

7.專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財政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設立的各項專用基金(包括糧食風險基金等)取得的資金收入。

財政支出

財政支出指國家財政將籌集起來的資金進行分配使用,以滿足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需要。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務、外交、國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與傳媒、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交通運輸、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商業服務等事務、金融監管支出、國土氣象等事務、住房保障支出、糧油物資儲備管理等事務、國債付息支出等方面的支出。財政支出根據政府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不同職權,劃分為中央財政支出和地方財政支出。

總會計核算的預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專用基金支出、轉移性預算支出、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債務還本預算支出、債務轉貸預算支出和待處理支出等。

1.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管理的由本級政府安排使用的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支出。

2.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管理的由本級政府安排使用的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支出。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管理的由本級政府安排使用的列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

4.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等資金安排的支出。

5.專用基金支出是指政府財政用專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6.轉移性預算支出是指各級政府財政之間進行資金調撥以及在本級政府財政不同類型資金之間調劑所形成的支出,包括補助預算支出、上解預算支出、地區間援助預算支出和調出預算資金等。補助預算支出是指本級政府財政按財政體制規定或專項需要補助給下級政府財政的款項,包括對下級的稅收返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等。上解預算支出是指按照財政體制規定或專項需要由本級政府財政上交給上級政府財政的款項。地區間援助預算支出是指援助方政府財政安排用於受援方政府財政統籌使用的各類援助、捐贈等資金支出。調出預算資金是指政府財政為平衡預算收支,在不同類型預算資金之間的調出支出。

7.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是指政府財政安排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不足的儲備性資金。

8.債務還本預算支出是指政府財政償還本級政府承擔的債務本金支出。

9.債務轉貸預算支出是指本級政府財政向下級政府財政轉貸的債務支出。

10.待處理支出是指政府財政按照預撥經費管理有關規定預撥給預算單位尚未列為預算支出的款項。待處理支出(不含預撥下年度預算資金)應在年終前轉列支出或清理收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