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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所得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資本所得是「勞動所得」的對稱,是指資本所有人運用資本項目所取得的所得。資本所得的取得可以是出售資本項目、轉讓或租賃資本項目的所得,也可以是資本作為投資項目的所得。但資本項目的運用往往脫離所有人,由其他人支配使用。因此,資本的所有人取得的資本所得一般是消極所得,或稱「非勤勞所得」。

資本項目包括貨幣資本、實物資本和某種權利等。資本所有人可以將其擁有的資本項目通過出售、轉讓或出租、借貸給他人使用,從中獲得收益;也可以將其擁有的資本作為投資條件向外投資,從中獲得投資收益。由此可見,資本所得一般是一種非勞動所得。在稅收理論上說應徵較高的所得稅,以區別勞動所得。

資本所得和資本利得的比較

就內涵來看,所得是納稅人作為所得稅課稅對象的全部或部分淨利潤的稅收術語或稅法術語,介於利潤與計稅依據之間。而利得是來自資本的收益,它雖然也是稅收術語或稅法術語,但同所得相比,它既是全部資本收益的指證物,也是納稅人作為所得稅課稅對象的全部或部分淨收益。

就外延來看,二者存在包容關係,利得屬於所得的組成部分,所得額包括利得額。許多經濟學家出於他們的一般分析目的而不是專門出於稅收目的,將所得定義為或多或少的可預測和經常性的收入,而且許多資本利得是虛幻的,僅僅反映價格水平和利息率的變化,而投資者的實際所得並沒有發生變化,兩者在定義上、徵稅對象上及稅收優惠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因此不該將其和真正意義上的所得放在一起。

跨國資本所得

跨國資本所得是跨國納稅人通過出售諸如房屋、機器設備、股票、債券、商譽、商標和專利權等相同類型的資本項目而獲得的所得。跨國資本所得的實質是以銷售相關動產、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項目所獲得的毛收入減去購入價格後的差額。

對於跨國資本所得,不同的國家持有不同的徵稅觀點,在國際上一般通過徵收低稅負的資本利得稅、對跨國資本利得免徵資本利得稅以及將跨國資本利得合併在跨國一般經營所得內一起徵稅對跨國資本所得進行處理。

資本利得稅

資本利得稅(英文Capital Gains Tax,簡稱CGT),是對資本利得(低買高賣資產所獲收益)徵稅。常見的資本利得如買賣股票、債券、貴金屬和房地產等所獲得的收益。並不是所有國家都徵收資本利得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