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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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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贈與

法律範疇: 贈與合同

法律出處: 《合同法》分則第十一章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1]

簡介

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術語稱這種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只要"承諾"就可以"成立"。基於該合同的諾成性,贈與人做出意思表示時雖未實際取得但將來可以取得的財產,也可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贈與,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還本,是"標的"單方面轉移。

分析

贈與雖然不可能成為社會中財產所有權移轉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但在現代社會,贈與仍具有相當的社會意義:贈與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財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贈與可以溝通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感情,進而融洽社會氣氛,減少社會矛盾。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和單務合同,即贈與人無對價而支付利益,受贈人不負擔任何對待給付義務既可獲得利益,這一合同關係導致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的交易原則。因此,為均衡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贈與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儘可能採取措施優遇贈與人,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衝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贈與人權利

由於中國《合同法》把贈與合同的性質規定為諾成合同,即贈與人與受贈人一旦達成合議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贈與人對受贈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權利。一般情況下,諾成合同是不允許當事人享有任意撤銷權的,但由于贈與合同為無償單務合同,受贈人為純獲利益者,贈與人並不能從受贈人處取得任何財產代價(即使是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的義務也不是贈與合同的對價義務),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若不許贈與人撤銷贈與,則即使贈與人因一時衝動、思慮不周而為贈與的的意思表示,也須負擔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這對贈與人要求未免過於苛刻,有失公允。(房紹坤、郭明瑞主編:《合同法要義與案例析解》(分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頁。)故應准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反悔,對贈與人的約束應較雙務合同弱一些。基於此,凡采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觀點立法的國家,均賦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以保護贈與人的利益。

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因任意撤銷全依贈與人之意思表示,如無一定的條件限制,則贈與合同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對受贈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國民法多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可以說,此種撤銷雖名為任意,但也不完全盡然。為了保護受贈人的利益,中國《合同法》第186條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規定了一定的條件,主要是時間條件和範圍條件。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