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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根據《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鄭文〔2009〕179號),鄭州市[1]司法局設14個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審批、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律師工作機構和執業證年審(檢)註冊的職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2];組織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管理市監獄刑罰執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監督管理全市勞動教養工作。

(四)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市)區、各行業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律師工作機構和執業證年審(檢)註冊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指導、監督全市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七)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導全市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對刑滿釋放人員及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市司法鑑定工作。

(十)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服裝車輛、通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計劃財務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縣(市)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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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