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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義務
圖片來自優酷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主要事項

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企業應當將重組與企業合併、債務重組區別開。因為重組通常是企業內部資源的調整和組合,謀求現有資產效能的最大化;企業合併是在不同企業之間的資本重組和規模擴張;而債務重組是債權人債務人作出讓步,債務人減輕債務負擔,債權人儘可能減少損失。

確認

首先,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企業制定了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並已經對外公告,使那些受其影響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合理預期企業將實施重組,這構成了企業的一項推定義務。而管理層或董事會在資產負債表日前作出的重組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並不形成一項推定義務,除非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已經對外進行了公告,將重組計劃傳達給受其影響的各方,使他們形成了對企業實施重組的合理預期

其次,需要判斷重組義務是否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的三個確認條件,即判斷其承擔的重組義務是否是現時義務、履行重組義務是否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重組義務的金額是否能夠可靠計量。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確認條件,才能將重組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

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 其中,直接支出是企業重組必須承擔的直接支出,包括支付給職工的遣散費,已經支付的租金,不在使用而支付的違約金等,但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因為這些支出與未來經營活動有關,在資產負債表日不是重組義務。由於企業在計量預計負債時不應當考慮預期處置相關資產的利得,在計量與重組義務相關的預計負債時,也不考慮處置相關資產(如廠房、店面,有時是一個事業部整體)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即使資產的出售構成重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 [1]

法律分析:重組義務金額包括:該重組義務是現時義務,履行該重組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等。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製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製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視頻

重組義務

[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