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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

圖片來自wiadvance

金門縣政府,為中華民國福建省金門縣最高層級的最高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縣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金門縣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主要為內政部)。金門縣政府也是轄下各鄉、鎮的地方自治監督機關。金門縣政府設有11個所屬一級單位、7個所屬一級機關(設有12個下屬機關)、17個所屬二級機關、23所各級學校、1所幼兒園。此外,金門縣政府還經營5個縣營事業機構。

沿革

  • 民國4年(1915年)4月9日,奉批令成立縣治,設縣知事。
  • 民國26年(1937年),對日抗戰時期日軍佔領金門,金門縣政府暫時搬到大嶝鄉上租借民房辦公。
  • 民國38年(1949年)11月,古寧頭戰役結束後,金門縣政府建制被撤銷,金門全境實施軍管,地方自治暫停。
  • 民國42年(1953年)2月結束軍管制度,改實施軍政一元化的戰地政務體制,金門縣政府恢復建制,但地方行政的決策與指揮監督由金門防衛司令部下設「政務委員會」負責,以軍領政。
  • 民國81年(1992年)11月7日,戰地政務體制結束,恢復地方自治。

行政組織

金門縣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1],金門縣政府置以下職稱:

  • 置縣長1人,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 置副縣長1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 置秘書長1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
    • 置秘書,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機要、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
    • 置參議,承縣長之命,並受副縣長及秘書長督導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協調各處局業務,並備諮詢有關縣政等事項。
    • 置消費者保護官,承縣長之命,並受副縣長及秘書長督導辦理本縣消費者保護事項。

所屬一級單位

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金門縣政府設有11個處。

  • 民政處
  • 財政處
  • 建設處
  • 教育處
  • 工務處
  • 社會處
  • 觀光處
  • 行政處
  • 人事處
  • 主計處
  • 政風處

所屬一級機關

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金門縣政府設有7個所屬一級行政機關。

  • 金門縣警察局
  • 金門縣消防局
  • 金門縣衛生局
  • 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 金門縣文化局
  • 金門縣稅務局
  • 金門縣地政局

所屬二級機關

金門縣政府設有17個所屬二級行政機關,由金門縣政府各處督導。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
  • 金門縣殯葬管理所
  • 金城鎮戶政事務所
  • 金湖鎮戶政事務所
  • 金沙鎮戶政事務所
  • 金寧鄉戶政事務所
  • 烈嶼鄉戶政事務所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
  • 金門縣農業試驗所
  • 金門縣畜產試驗所
  • 金門縣水產試驗所
  •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
  • 金門縣林務所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
  • 金門縣家庭教育中心
  • 金門縣立體育場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 金門縣大同之家
金門縣政府(觀光處)
  • 金門縣港務處
金門縣政府(工務處)
  • 金門縣養護工程所
金門縣政府(行政處)
  • 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所屬一級機關所轄機關

金門縣文化局設有1個所屬機關、金門縣警察局設有6個所屬機關、金門縣衛生局設有5個所屬機關。

金門縣警察局
  • 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金門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 金門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
  • 金門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
金門縣衛生局
  • 金門縣金城鎮衛生所
  • 金門縣金沙鎮衛生所
  • 金門縣金寧鄉衛生所
  • 金門縣烈嶼鄉衛生所
  • 金門縣金湖鎮衛生所
金門縣文化局
  • 金門縣文化園區管理所

各級學校、幼兒園

  • 金門縣立各國民中學(4所)
  • 金門縣各國民小學(18所)
  • 金門縣立金寧國民中小學
  • 金門縣立金城幼兒園

縣營事業機構

公法組織
  • 金門縣金門日報社
  •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
  • 金門縣自來水廠
  • 金門縣陶瓷廠
私法人

[2]

參考文獻

  1. 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2014-11-23]. 
  2. 縣政團隊.金門縣政府.10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