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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男性的強姦
圖片來自ettoday

針對男性的強姦在世界各地,強姦或其他性暴力事件的受害者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男性。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強姦被定義為男性針對女性的犯罪,並沒有把男性的性權利列入刑事或行政的法律保護範圍之內。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地方,這種觀點仍然存在,但是針對男性的強姦現在也普遍被定義為犯罪行為,並且比過去更加受到關注與討論。

針對男性的強姦包括在非自願情形下,對男性進行的性行為,也包括男性在非自願情形下,被迫向其他人進行的性行為。男性受害者,無論是異性戀者還是同性戀者,受性侵犯的經歷對他來說都是比較難以啟齒的事情,尤其是在受男性主導的傳統社會裡。大多數情況下,男性受害者都會試圖隱藏和否認他們的受害者身份,就像女性受害者一樣,除非他們受到嚴重的身體傷害。最終,男性受害者在尋求醫療心理健康治療時,可能會含糊其辭地解釋他們所受到的傷害。

定義

強姦」和「性侵犯」之定義有時可以互換。

傳統刑法理論認為,強姦罪的實行主體只能是男性,女性只能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但不能單獨構成強姦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國的法律就體現了這一觀點。但近年來,加拿大德國法國意大利中華民國都對相應刑法罪名作出了調整,使得男性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被害對象。

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1]將強姦定義為:實施者用生殖器不管用何種方法,多麼輕微地穿過受害者的身體或強迫對方穿過自己的身體,或用任何物體、任何身體部位穿過肛門陰道

以及這種侵犯是通過武力,或使用武力的威脅,如暴力、逼迫、監禁、心理壓迫或是濫權,或利用有脅迫性的環境來對付另一個人,而對方並非真心地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強姦罪的定義: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主體必須是男性,對象必須是女性。

有法律專家認為,中國大陸強姦罪的立法觀念比較落後,認為男性在整體上處於強勢地位,但是男性整體強勢不能代表每一個個體都是強勢的,而法律應該對每一個個體進行保護,所以性侵男性理應入罪。由於中國法律上的空白,根據中國法律「罪行法定」的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因此目前性侵男性是無罪的。不過,根據以往新聞媒體報道的有關案例以及司法實踐的情況,強姦男性常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在此類案例中,被害者需要經過法醫確認受到了身體上的傷害並且達到輕傷標準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且故意傷害罪在量刑上要輕於強姦罪,中國法律規定犯故意傷害罪要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強姦罪的起刑就是三年,如果對被害人身體造成傷害,還要加重處理。

參考文獻

  1.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2019-0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