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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司法局長春市政府的職能部門,於1955年3月組建,1959年被撤消,1980年10月恢復重建。主要職能是:負責指導和管理罪犯、勞教人員的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公證、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市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工作;管理指導鄉鎮法律服務調解、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司法鑑定等各項工作。

2020年1月2日,吉林省長春市[1]司法局被公示為「全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先進集體」(公示期為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

機構概況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司法局 ,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2];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全市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

(四)擬訂全市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五)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市律師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市律師協會工作。

(六)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市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市公證員協會工作。

(七)指導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顧問團工作。

(八)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鑑定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十)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服務市場工作。

(十一)指導和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長春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承擔全省集中長春設立考區的國家司法考試考務工作。

(十四)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縣(市)、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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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司法局【歸航】

參考文獻